| 湖北省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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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
| 为加强社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档案,是在社区管理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社区档案工作,帮助解决社区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施。社区居委会应确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社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社区制定档案工作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档案管理的执法与检查。 第四条 社区应建立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档案保管、档案利用制度。 第五条 社区档案的收集 社区档案的收集范围见本办法附件一《湖北省社区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社区形成的文书文件材料和居民户、低保、残疾人、英烈人才等专门文件材料,在形成后的第二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或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向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项目结束后向档案部门归档;声像文件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实物等随时归档。 第六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 社区档案的整理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鄂档[1999]30号)等规定,参考本办法附件一《湖北省社区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由文件材料的经办人员分类整理,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社区档案的保管 社区档案应专柜保管。有条件的社区要实行库房、阅览室“二室”分开。档案库房应具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强光等设施。社区档案的装具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八条 社区档案的利用 社区档案室应做好档案服务工作,使其发挥效益。本辖区居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明,可利用所属社区公开的档案(主要指政策性文件、低保档案、残疾人档案、英烈人才档案等);辖区外单位和个人利用社区档案,应支付相应的利用费,以补充社区档案管理经费的不足。利用不宜公开的社区档案,需经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审批。利用社档案不得侵害社区居民的民事权利。 社区档案室应根据本社区工作的需要,编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失业、下岗人员入户登记表、社区优抚对象表、社区低保人员情况表、社区残疾人情况表、社区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社区服务点登记表、计划生育卡片、社区大事记等专题材料,并建立全宗卷。已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应做好相应备份存档。 第九条 社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各社区要实行规范化的建档工作,并创造条件逐步达到省级社区档案工作合格标准(附件二)。合格单位认定工作由社区申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档案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对照标准验收,省档案局、省民政厅委托市、州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民政部门审批。档案管理是否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作为评选省级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的条件之一。湖北省社区档案工作合格单位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十条 社区档案工作的奖惩 1、在社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的县或街道、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社区档案工作中违反《档案法》及《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档案信息录入:档案局 责任编辑: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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