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的通知 |
| 竹组[2004] 51 号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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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发[2004]37号文件)精神,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大人事编制管理的工作力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保证干部档案规范完整,经部长办公会研究,报请县委同意,现就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股级干部的任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各乡镇财政所所长职务的任免工作,由乡镇党委商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并经县编办对人员编制、身份审核后,由县委组织部行文下发任免文件。各乡镇财政所副所长职务的任免由各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并征求县财政局意见、交流任职的财政所副所长由县财政局提出并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由乡镇党委行文下发任免文件。 2、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各乡镇中心学校、卫生院、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林业站、司法所等单位的正副职干部的职务任免工作,由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县人事局与县直战线工委共同考核,征求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县人事局行文下发任免文件。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县国土资源局考核提出意见,报县编办对人员编制、身份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下发任免文件。 3、其它干部任免工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竹山县委组织部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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