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口准迁证》审批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名称
《户口准迁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时限
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工本费:5元/证
五、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
(一)受理
1、申请人申报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迁移依据文件资料;
(3)申请审批表(包括基层派出所意见);
(4)户籍证明。
3、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当场更正有失真实性的除外)并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填写《竹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受理表》,交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报相关材料后,填写《竹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受理表》,交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迁移许可要求的,下达《竹山县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于时限内转局治安大队和县局领导签批。
(5)《竹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受理表》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公章,注明日期。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核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岗位责任人:竹山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
3、岗位职责和权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认真核实。
(2)对符合标准的,在《户口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在《户口迁移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1、审定标准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作出是否同意批准户口迁移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竹山公安局分管局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送的申请、审核材料等进行审定。
(2)提出审定意见。同意批准户口迁移的,在《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1、制作标准:填写《户口准迁证》。
2、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和权限
填写《户口准迁证》。
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
1、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
2、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和权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
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