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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迁证》审批操作规程           ★★★
《户口准迁证》审批操作规程
《户口准迁证》审批操作规程
作者:竹山公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户口准迁证》审批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名称

《户口准迁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时限

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工本费:5/  

五、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

(一)受理

1、申请人申报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迁移依据文件资料;

3)申请审批表(包括基层派出所意见);

4)户籍证明。

 3、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当场更正有失真实性的除外)并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填写《竹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受理表》,交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报相关材料后,填写《竹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受理表》,交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迁移许可要求的,下达《竹山县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于时限内转局治安大队和县局领导签批。

5)《竹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受理表》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公章,注明日期。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核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岗位责任人:竹山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

3、岗位职责和权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认真核实。

2)对符合标准的,在《户口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在《户口迁移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1、审定标准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作出是否同意批准户口迁移的决定。

2、岗位责任人:竹山公安局分管局领导

3、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送的申请、审核材料等进行审定。

2)提出审定意见。同意批准户口迁移的,在《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1、制作标准:填写《户口准迁证》。

2、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和权限

填写《户口准迁证》。

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

1、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

2、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和权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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