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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证》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
《民用枪支持枪证》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民用枪支持枪证》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作者:竹山公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民用枪支持枪证》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民用枪支持枪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7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92,省政府令第268号)。

三、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10/

五、程序:受理、初审、上报制证、送达

(一)受理

1、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用持枪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受理标准:

1)申请报告必须本人填写,有本人签名;

2)审批表内容齐全,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签字盖章。

3、受理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初审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之规定,核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岗位责任人:竹山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3、岗位职责和权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之规定进行核实。

2)对符合标准的,在《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初审意见,移送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在《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申请人。

时限:3个工作日

(三)上报制证

1、将受理的资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制证。

2、时限3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

2、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和权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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