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枪支持枪证》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
| 《民用枪支持枪证》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
| 作者:竹山公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
| 《民用枪支持枪证》行政审批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民用枪支持枪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
三、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10元/证
五、程序:受理、初审、上报制证、送达
(一)受理
1、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民用持枪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受理标准:
(1)申请报告必须本人填写,有本人签名;
(2)审批表内容齐全,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签字盖章。
3、受理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初审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之规定,核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岗位责任人:竹山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3、岗位职责和权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之规定进行核实。
(2)对符合标准的,在《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初审意见,移送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在《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申请人。
时限:3个工作日
(三)上报制证
1、将受理的资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制证。
2、时限3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送达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
2、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和权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
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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