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因病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时,需持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发票到定点医院合管科办理入院手续。同时,因外伤入院(在本县内受外伤),需在受伤3日内通知当地乡镇合管办进行外伤病因调查,经乡镇合管办调查核实后可纳入合作医疗核销的乡镇合管办要出具调查证明(在调查期间不影响病人诊治);
二是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办理转诊手续。对因病情确需转入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请你勿必先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以免来回往返增加不必要的交通等费用支出,办转诊时请带齐医疗证、当年个人缴纳基金发票、病情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口薄。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逾期住院费用将不予核销;
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其住院费用补助按市、县、乡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补助比例的50%核销。由患者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和《竹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基金缴费专用发票等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合管办登记,由县合管办审核后办理核销手续;
四是享有其他保险参合农民在出院结算时,要将费用发票、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复印,并经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五是新农合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制度,不能随意外出,否则县合管办查房期间将视为虚挂床位处理,相关费用将不予核销;
六是若医疗证丢失,请持户口本、当年缴纳基金发票到当地合管办开具证明,然后持上述证件及证明到县合管办财务室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