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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助费用按每人每年16元标准(2006年度每人每年7元、2007年度每人每年8元、2008年度每人每年8元、2009年度每人每年16元)划入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核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竹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并获得现场补助;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就诊者持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回所在村卫生室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