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计划项目管理透明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面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重点,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立足产业化,突出创新。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协同筹集。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适度集中、注重实效的原则,采用项目研发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在城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与开发,重点支持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年度计划项目的编制和项目资金初步预算方案,负责项目评审、结题、验收,配合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财务指标,核拨项目预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科技局对项目进行评审、结题、验收;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数据库,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利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建立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和专家数据库,规范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引导项目四个层次。
重大项目指解决制约当前支柱产业发展中瓶颈技术的项目。重大项目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品)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必须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之内,同时是地方政府当前高度关注的产业。重大项目必须有技术依托单位。
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不低于5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与财政投入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1,项目的销售收入在完成时超过1000万元。
重点项目指当前或近期对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技术和形成新的产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重点项目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品)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不低于2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与财政投入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1,项目的销售收入在完成时达到500万元。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般项目指对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技术难题的项目。一般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5万元。
引导项目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可能产生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增长点的项目,引导项目为指导性计划项目。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一般项目、引导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和其他科研与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成立计划项目管理咨询专家组,参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过程的有关咨询工作,咨询专家必须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在本行业或领域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权威性,熟悉本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九条 项目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二)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评审;
(三)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或评估,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项目的结题验收,并出具结论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每年一月份与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通知,三月底以前完成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四月份开展项目调研,五月份进行项目评审和论证,六月份确定计划方案并商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七月底以前下发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又没有单位主动申报的项目,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立项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当年科技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项目如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超出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的;
(三)重复申报或交叉申报的;
(四)行政单位申报的非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到期尚未鉴定或验收的;
(六)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不符合要求的;
(七)在已实施的项目中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
(八)以各种弄虚作假的方式申报项目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计划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项目实施进度、效果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的变化,导致项目原定目标、技术、工艺路线发生变化;
(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其它配套设施或条件直接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三)项目的依托目标或立项目的已发生改变;
(四)引进技术,对外合作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实施。
第十六条 需要撤消或调整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市科技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撤消或调整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鉴定或验收,鉴定或验收可采用书面验收、现场验收、会议鉴定、函审鉴定等形式。在项目执行期满的3个月内,由承担单位准备好鉴定或验收材料,提出申请并提出鉴定或验收形式报市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鉴定或验收。鉴定或验收专家组由市科技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专家组成员建议。
第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鉴定或验收:
(一)计划任务完成不到90%的;
(二)所提供的鉴定或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内容和目标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原定计划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事先未作书面说明的;
(六)自筹资金不到位,财政资金使用不合理的。
第十九条 计划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费,指科技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用等。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经费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资金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修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设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门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技项目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国内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等。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学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实施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支付的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
项目间接费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为5%)。
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
(二)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计划统计、科技管理培训、争取上级计划项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费用在没有纳入部门预算之前,由科技局结合每年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财政局在年度计划下达后根据工作需要核拨。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科研项目资金,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资金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重点规范人员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科技部门做出中止或撤销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连同资产购置情况报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剩余的项目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重大和重点项目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办理项目资金决算,报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项目验收或鉴定的材料之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时,按照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没有形成资产的,则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分成、提留项目资金。对违法违纪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现行财经法规进行处理,追回已拨款项,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项目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信息反馈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不定期检查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再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限制支持;对弄虚作假、资金使用违规的项目承担单位停止支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期一年的项目要有项目实施半年工作总结;实施期为两年的项目,年度要有项目中期工作报告,并按时报送市科技局和财政局,以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十堰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十财办发〔2004〕2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