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简报第十五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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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晋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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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5期(总第15期) 竹山县林业局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八日
浅议竹山县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吴晋华
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赋予我们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源泉。没有森林,就不可能有人类的今天。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掠夺、破坏等对森林资源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森林资源急剧减少。由于森林资源的破坏,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已造成了无法控制的灾害,对气候的影响越来越大,灾害天气越来越多,水土流失越来越严重,所以对森林的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然而,人类需要生存,国家的经济建设需要采伐林木,所以就要对森林进行采伐。如何正确处理好森林采伐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林木采伐管理现状 竹山县国土面积538.0万亩,其中林地423.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78.72%,林地中森林面积224.9万亩,占国土面积的41.8%;在森林面积中,针叶林69.1万亩,阔叶林112.5万亩。全县活立木总蓄积424.5万立方米,其中森林蓄积415.2万立方米,在森林蓄积中,针叶林蓄积182.7万立方米,阔叶林蓄积194.5万立方米。 全县天然林面积分布较广,蓄积较大,其中天然林面积150.5万亩,蓄积量是285.9653万立方米。人工林保存面积为49.2万亩,蓄积12.9万立方米。 竹山县森林资源林木采伐管理业务由县林业局林政股具体负责,森林公安公局、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相互配合,共同管理。林政股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区划、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审核下达和监督全县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等。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管理 、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木材检查站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木材运输流通管理。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林木采伐执法工作。 我县林木采伐实行七大管理制度:一是严格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二是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制度;三是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制度,采伐地点落实到山头地块,不允许多地块一证或一证多户,采伐者必须携带采伐证到伐区,对照树种严格按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四是严格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各级审批一支笔制。程序具有完整性,缺一不可;五是限定林木采伐期制度。每年1、2、10、11月四个月为采伐期,采伐期一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全部封存,各级不再审批林木采伐申请;六是坚持伐前公示制度;七是加强林木采伐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林业站依法对林木采伐进行采伐监督、更新造林检查,以免出现少办证多砍树或只砍树不造林的现象。 二、林木采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林木采伐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滥伐天然林。其主要原因,一是随着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全面实施,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增加,木材价格上涨,供需矛盾在某些地方显得十分突出,一些违法人员在暴利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大肆偷砍盗伐林木;二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积极向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行为,引起各级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三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使一些积案得到依法处理;四是仍有部分基层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生态意识淡薄,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毁林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仍然发生各种毁林大案。 当前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几个特点:不经林业部门许可无证采伐。这类案件约占总数的67%。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为谋取不法利益,盗伐他人、集体、或国家林木资源;二是不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而擅自违法采伐属于自己的林木,这种情况大多因为不懂有关法律法规;三是虽向林业部门申请,但不待审批,提前违法采伐。持采伐许可证超标采伐。这类案件约占总数的25%。林业部门的采伐许可是有明确的数量限定的,采伐人往往无视数量规定故意超标采伐,触犯法律。违法的林木砍伐活动中常有单位犯罪发生。出于维护小集体的利益,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这种单位犯罪的突出特征。 三、林木采伐管理措施 制定森林资源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把乡(镇)长、村长列为乡(镇)森林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乡(镇)分管领导和林业站长列为主要责任人;把县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林政股长及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列为重要责任人。把各地保护森林资源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把森林采伐的现场监督责任落实到乡( 镇)、村、组有关干部身上,实行村(组)干部全程现场监督和乡(镇)林业站管理人员不定时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层层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乱砍滥伐和超限额、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等情况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实施森林采伐“伐前公示”,增加采伐透明度。为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对村、组、集体或农户申请采伐林木,在正式审批前,必须将申请采伐的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株数、蓄积量、时间、采伐申请人、林权所有人、发证单位电话等内容在采伐地的人口集中处张榜公示,让当地干部群众周知采伐情况,以约束采伐者行为,加强群众监督。避免和减少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将采伐指标安排与造林、封山育林任务完成情况挂钩。为培育和发展后备资源,保持森林资源长大于消,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采伐计划时,将各地当年采伐指标与上年度完成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的实绩挂钩。对于上年度未按要求完成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的,相应扣减其当年森林采伐指标;情况严重的,不得下达采伐指标。同时要认真落实鄂林资[2001]336号文的规定,对上年度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其采伐林木。 对木材流通重要案件实行严格的源头追究。加大对木材流通管理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环节发现的重要案件,除查处流通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外,还必须追溯到非法木材采伐的源头,依法查处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各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木材流通管理环节发现涉及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的,要迅速将案情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接案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认真进行查处,对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要逐级向上移交,直至由省局查处或交由非法采伐林木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查处。 对重大案件实行公开处理。对国家、省、市督查的重大森林案件以及当地重大森林案件,在明察暗访、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商请检察、审判机关,及时召开干部群众大会,实行公处公判,以扩大宣传效果,增强案件查处的震慑力,达到遏制违法犯罪和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对一般案件,查处完毕后,要将案情和查处结果在案发地张榜公布,让广大群众都受到教育,以防患于未然。 坚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年核查制度。每年对上年度进行一次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与森林资源管理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挂钩。对超限额采伐的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减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林业投资 。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的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林地管理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和征、占用林地案件,以强化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最大限度控制林木、林地资源的消耗。 四、对林木采伐管理的建议 凭证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开展凭证采伐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可以有效地控制森林采伐量,实现限额管理。要实现森林采伐量不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必须对采伐作业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批工作,才能有效地制止不合理采伐。二是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申请森林采伐许可证,需要注明采伐森林的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应该采伐的,可以不批准采伐,如申请人将防护林作为用材林申请的,采伐的森林未达到成熟年龄的等等,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采伐。这样对森林经营单位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和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有利于加强山场管理,促进提高伐区作业水平,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更充分地利用森林资源。《森林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将采伐许可证与伐区作业质量联系起来。可以有效地对林木采伐如何更新实行监督,及时对违章采伐和不按规定的更新作业进行纠正。申请采伐许可证要提出更新造林措施,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将伐后更新与采伐许可结合起来。 要加强有关森林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在目前农村经济欠发达的现状下,农民自发的带有原始分散经营色彩的植树采伐销售行为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要实现对采伐行为的有效控制,必须将其规范化,加强有关法律宣传。对于那些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乱砍滥伐导致的单位犯罪行为更加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相关宣传,使可持续发展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加强林业保护和采伐管理。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在明确掌握各地现时林业资源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发动一切力量,造就林业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加大采伐行为监督力度,提前采取主动措施,避免超标采伐的发生。重视林业警察队伍建设,配足配强队伍力量,充分发挥的专业防护和强制打击能力的优势,造就一支执法文明、保护有力的林木卫士队伍。 要坚持实施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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