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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竹山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z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2
    

 

 

竹林[2008]6

 

 

竹山县林业局关于

进一步深化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适应我县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应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其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央、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林分结构为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我县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二、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

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抓紧明晰,限期做出争议调处意见,尽快登记发证。要重点抓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及时核发林权证。同时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确保登记手续完备、发证程序合法。要稳定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权属。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不能实施流转,不予核发林权证。要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档案管理,逐步建立林权动态网络管理体系,使林权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三、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

积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要求进行。鼓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除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以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流转。各林业站要加强资源流转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流转动态,确保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监管到位,手续不完备的坚决不予办证。要切实防止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特别防止乱砍滥伐和依靠山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失山失地。

四、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要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一是要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林地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氛围。按照国家、省林业局的要求,落实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十一五”林地征占用年度定额。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林地征用占用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服务,确保工程建设依法征占用林地。三是积极为潘口电站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搞好服务,协助业主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加大小型建设项目和临时征用占用林地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四是对乱征滥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森林采伐管理

要认真贯彻《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要针对采伐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各项采伐管理制度,加大采伐监管力度,杜绝无证采伐、有证超伐、超计划采伐现象的发生,把住采伐“源头”关。认真落实森林采伐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突破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必须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操作规则》的规定,对采伐申请人提供的凭据严格审查,要认真进行伐前调查、伐中监督、伐后验收。要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或伐区调查设计。加强天保工程区林木采伐的管理,天然林严禁采伐,严禁非商品材进入流通流域。人工商品林采伐,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必须在每年的9月20日前申报下年度计划,县林业局汇总后向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写出报告,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计划后方可实施。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县林业局每年要对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在全县通报。凡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采伐管理相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木材流通的管理

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对木材检查站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凡发现因值班检查不到位,导致无证木材非法运输或故意放走无证木材的,对值班人员从严处理,并在年度目标考评中,按目标考评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七、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的监督管理

要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服务引导,跟踪搞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台账。加强与工商、交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每季度对全县木材经营加工情况进行排查,及时查处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建立森林资源管理奖惩制度

结合目标量化考评,建立定期表彰与适时表彰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奖励制度,对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要建立和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由于宣传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内出现群体性乱砍滥伐、重大森林火灾或重大毁、占林地事件的,在年度目标考评中,按目标考评细则扣除相应分值;由于行政许可不按程序操作,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及时办理的不及时办理,出现行政不作为,导致乱砍滥伐、林权纠纷或当事人到县以上上访的,在年度目标考评中,按目标考评细则扣除相应分值。对因监管工作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OO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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