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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2008]7号
竹山县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规范林业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森林公安局,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
近年来,在县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积极整合执法资源,完善执法机制,推行综合执法,基本形成了运转有序的执法体制,执法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执法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隐案不报、不按程序办案、降格处理、以收费代替处罚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林业部门的执法权威。为进一步深化林业执法管理,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更好地服务生态水电大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
各执法机构必须明确林业执法的目的,牢固树立“执法为林、执法为民”思想,坚决杜绝将执法作为谋取本单位或个人私利的工具。要站在服务林业产业、保护生态资源安全的高度正视当前执法过程中,少数执法者身上存在的“为钱办案、办案为钱”,“方法简单、执法粗暴”,“私字当头、敷衍工作”,“违反程序、侥幸执法”,“挑轻捡瘦、冷硬横推”等现象。要针对问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照“执法为民”要求,认真反省、举一反三,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努力做到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每一个执法行为都不超越法律的界限,每一名执法人员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执法为林、执法为民”思想在执法实践中得到真正体现。
二、坚持综合执法原则,继续深入开展综合执法
实践证明,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措施是有效的。通过综合执法改革,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形成了合力,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今后的综合执法过程中,要继续坚持统一执法、责权一致、依法处罚及行政管理与处罚相分离的原则。各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在发现案件、查处案件上下功夫,积极营造“以打促防”氛围,努力把综合执法引向深入。
三、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反对不作为、滥作为
根据综合执法要求,我局形成了以森林公安局为主体,以“两站”(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为补充,以“一队三站”(林调队、森防野保站、种苗站、天然林管护总站)为技术支撑的林业综合执法网络。林业工作站负责查处本辖区范围内发现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及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一般案件;木材检查站负责查处木材运输环节发现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及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一般案件;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适用一般程序的林业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职能要认真履行,严禁推诿或拒不办理,严禁不作为或滥作为。对发现的涉林刑事、治安案件,要依法移送森林公安局办理,不得作为林业行政案件降格处理。今后发现降格处理刑事案件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办案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在行政许可资源利用方面,各单位务必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根治案件产生的根源。
四、树立程序意识,公开公正执法
程序是办案的方法、步骤及要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要明白“程序违法、处罚无效”,还要承担败诉及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要重点把握凭证执法、双人执法及立案、调查取证、登记保存、告知、裁决、送达、执行等主要环节。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措施禁止采取;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必须遵守。严禁口头处罚、无材料处罚、无裁决处罚。坚决禁止随意执法。
五、认真遵守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为适应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我局制订了《案件统一裁决制度》、《案件移送查处制度》、《执法监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各项制度均明确了内涵、具体了要求、划清了责任。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有少数单位未能严格按制度办事,致使制度成了一纸空文。对此,务必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制度是法律的具体化,违反制度将直接导致规范执法的不落实、不到位,将致使违法执法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将不断陆续出台,各单位务必加强学习,以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
六、加强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站自行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森林公安局要及时审查裁决;移交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或行政案件,各相关单位要配合搞好调查处理。林调队、野保站等单位要积极为案件查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七、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制约机制
为加大规范执法工作落实力度,局成立规范执法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将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的办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纪委要加大对违规执法的纠查力度,森林公安局要认真审核把关案件,及时向纪委通报违规情况。今后凡发生重大执法问题或经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将作出严肃处理,并取消晋职、晋级或表彰奖励的资格。
二OO八年二月三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