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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林业管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7
        

      竹山县人民政府(通知)
      竹政文通知[2005]14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竹山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及
      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竹山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湖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上级批准的我县的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检查验收和管理。
      第三条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工作的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验收及政策兑现有关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县林业局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及技术指导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县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安排、兑现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程序:乡镇自查、县级检查(抽查)验收;检查验收分为当年度全查和历年退耕还林工程造林成效核查。乡镇自查以林业工作站为主,县级检查由县林业局负责,当年度的工程造林必须成立专班进行全查,历年的工程造林实行专班抽查或全查。验收人员应由具备林业工程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员组成,否则,验收结果不能作为兑现的依据;检查验收结果超过误差标准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
      第五条 县级检查验收以小班为单位,验收到退耕农户,对年度工程地块和上年度补植的地块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和荒山造林)施工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成活率、合格率、覆盖度等;
      (二)上一年度应补植任务的完成面积、合格率;
      (三)退耕农户档案建立情况、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及政策兑现情况;
      (四)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与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使用良种等与作业设计是否一致;
      (五)生态林比例、经济林比例、混交林比例及经济林采取水保措施情况,工程管护情况。
      第六条 退耕还林检查合格标准:
      (一)退耕地是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
      (二)退耕还林有年度作业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施工,完成匹配荒山造林任务;
      (三)农户与乡镇、村签订有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承包大户除了签订合同以外,还应办理以下合法手续:
      1、 转包村集体土地的,有所在村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的《表决书》;
      2、 转包村民土地的,要有与村民转包的合法手续;
      (四)造林苗木是具有“三证一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同证、批量标签)”的良种壮苗,Ⅰ级苗使用率在80%以上;
      (五)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在85%以上;
      (六)无毁林复耕现象发生,未套种高杆藤蔓及块茎农作物。按标准进行了抚育管护:每年夏秋两次砍草抚育,采取培土追肥等壮苗措施,经济林采取嫁接、修剪、施肥、培土等管理措施,达到3—5年挂果、5—8年进入丰产的要求;
      (七)苗木生长质量达到国家标准:针叶苗二年苗高30厘米、三年苗高50厘米、五年苗高1米以上,郁闭度达到0.3以上;阔叶苗二年苗高1.5米、三年苗高2米、五年苗高3米以上,郁闭度达到0.5以上;竹林必须带鞭造林,二年生1株母竹产新竹5株以上,郁闭度达到0.3以上,三年生1株母竹产新竹株以上,郁闭度0.5以上,五年生1株母竹产新竹15株以上,郁闭度0.7以上。
      第七条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县政府统一调度安排,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拨付。资金兑现程序为: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每年12月底以前向县财政部门提供《年度退耕还林到户兑现花名册》,兑现花名册必须加盖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经县政府领导审核签字,作为划拨资金的依据。乡镇财政所负责以村为单位将兑现花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认无误后,以现金形式直接兑现到退耕户手上。兑现时严格按照“一册、两证、三章”要求进行,即乡镇财政所发放资金必须以县财政局下发的兑现花名册为依据,农户领取现金补助时须出具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和身份证(或户口薄),乡镇财政所发放资金时必须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上盖章,退耕户在兑现花名册和现金卡上盖章。
      第八条 严格规范退耕还林政策兑现行为。
      (一)当年退耕还林经过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当年不兑现,第二年经补植验收合格的给予兑现,仍不合格的取消政策兑现资格;
      (二)复查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政策兑现资格,并责令补植完整,不得毁林复垦;
      (三)对退耕还林大户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不予检查验收,不予兑现有关政策;
      (四)退耕还林地块因自然灾害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变为非林地的损失面积,自变更年度起不再进行政策兑现。农户可向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异地造林,经审批设计,可另择所承包土地中的坡耕地进行同等面积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的可连续兑现至期满;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退耕还林政策兑现资格,并如数收缴已兑现的钱粮补助,交县财政退耕还林专帐专户管理;
      (六)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其它合法手续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自征占用年度起停止退耕还林兑现,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或部门补回造林种苗补助费和以前年度所有已发生的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款,交县财政退耕还林专帐专户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林业局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罚没及追回的钱粮兑现补助资金上缴县财政退耕还林专帐专户储存。
      第十条 县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作好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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