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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林业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一) 林木采伐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5.1.1开始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6.1.1开始生效)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免收工本费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
(一)受理
林木权利人申请采伐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3、采伐1公顷以上或15立方米以上的林木,提交《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面积不足1公顷或蓄积不足15立方米以下的林木,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4、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①采伐外资造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上报审批;②采伐皆伐林木,按照《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项规定审批;③采伐珍贵树木,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规定上报审批;④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采伐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木,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报审批(采伐灾害林木须附技术鉴定报告)。
5、采伐用途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三项须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
(一) 标准:
1、申报的材料内容完整、清晰;
2、申请采伐的地块、四至、树种、面积与林权证相符;
3、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无争议;
岗位责任人:
林木所在地村委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核查申请人的《林权证》及《申请》中的相关内容。
2、 对申请人采伐的事由、林权、地块、四至、树种在当地进行公示。
3、 对申请内容真实,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及经办人印章,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时限:
7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1、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晰、完整。
2、由村委会公示后签署的受理意见。
3、申请采伐的数量在年度计划限额内。
岗位责任人:
乡镇林业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 对符合采伐要求的,深入现场对拟设计采伐的树木进行打号,并在采伐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林业站印章、经办人姓名、日期后,交给申请人作为复核的受理凭证。
3、 对不符合采伐要求的,当场或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待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
7个工作日
(三) 复核
标准:
1、 申请采伐的程序到位;
2、 没有突破年度限额计划;
3、 采伐、设计各项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岗位责任人:
林政股股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相关材料进行政策方面、技术方面的确认。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时限:
2个工作日
(四) 审定
岗位责任人:
县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政策法规,对复核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
2个工作日
(五) 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及送达
岗位责任人:
林业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核发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通知单》并负责督促林业工作站人员在《监督通知单》上签字。
2、 属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的,由乡镇林业管理站将《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的,由开证人员将《采伐证》直接发送给申请采伐单位。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木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
《木材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6.4号开始实施)
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1.1开始实施)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10元/证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
(一)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木材经营申请审批表》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
4、有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
标准:
1、申请提供的材料应完整、清晰,填写规范。
2、提供的相关证明应真实、有效。
3、本地材有数量限制、外地材不限。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企业经营的木材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岗位责任人:
《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填写《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上由经办人及申请人签字,注明签字日期,联系方式。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补正的内容;待申请人补报相关材料后,再行受理。
3、 把申请材料移交给林政股负责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
林政股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标准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2、安排人员到拟经营的场所实地查看,了解有关情况。
3、依据当地和周边地区的林木资源状况,森林采伐限额,木材来源情况,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4、根据审核、查看、了解的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
5、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
时限 :
1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岗位责任人:
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核情况,审定由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员送交的申请材料。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及送达
岗位责任人:
《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审定意见,制作《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上要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注明日期。
2、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批件。
3、 在《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上签字并注明批件编号,与行政许可批件一起送申请人。
4、 填写《行政许可批件送达回执》,在《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上签字后一并将材料及时保管归档。
时限:
3个工作日
(三)木材加工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
《木材加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6.4号开始实施)
3、《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1.1开始实施)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10元/证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
(一)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木材加工申请审批表》
2、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资金。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
5、有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
6、森林资源论证报告。
标准:
1、申请提供的材料应完整、清晰,填写规范。
2、提供的相关证明应真实、有效。
3、本地材有数量限制、外地材不限。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的木材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岗位责任人:
《木材加工证许可证》核发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填写《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上由经办人及申请人签字,注明签字日期,联系方式。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补正的内容;待申请人补报相关材料后,再行受理。
3、把申请材料移交给林政股负责人。
时限 :
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
林政股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标准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2、安排人员到拟加工的场所实地查看,了解有关情况。
3、对森林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4、根据审核、查看、了解的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
5、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
6、在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时限:
1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岗位责任人:
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审核情况,审定由林木材加工许可证核发员送交的申请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2、 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并将所有资料退回林政股。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及送达
岗位责任人:
《木材加工许可证》核发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审定意见,制作《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上要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注明日期。
2、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批件。
3、在《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上签字并注明批件编号,与行政许可批件一起送申请人。
4、填写《行政许可批件送达回执》,在《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上签字后一并将材料及时保管归档。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林权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名称
《林权证 》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85.1.1开始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务院令278号 2000.1.29日公布实施)
行政许可时限
5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1、 工本费5元/证
2、 林权勘测费1-3元/公顷。(根据计价格[2001]1998号文件执行)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定、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
(一)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或者委任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人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申请宗地四至范围图。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5、《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要有当地村委会、乡、镇(如果与邻乡、村交界,要有邻乡、镇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岗位责任人:
乡镇林业工作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填写《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上由经办人及申请人签字,注明签字日期,联系方式。
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补正的内容;待申请人补报相关材料后,再行受理。
3、林业站到实地勘查、核对。
4、林业站汇同林权所在地村委会对申请人申请的林权在当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5、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并将所有材料在时限内移送审核。
时限:
32个工作日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
林政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标准审核申请人的材料。
2、对面积较大的,安排人员到实地勘测,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审核、勘测、了解的情况,在《林权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
4、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并在时限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分管及主要领导。
时限:
1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岗位责任人:
林业局分管林政工作的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审核情况,审定由林政股送交的相关材料。并依据国家政策在《林权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相关意见。
2、 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并将所有资料退回林政股。
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报县政府审批
岗位责任人:
县政府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林业局审定的材料,在《林权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在《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与行政许可批件一起退还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及送达
岗位责任人:
林业局林政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制作《林权证》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上要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注明日期。
2、 将《林权证》送县政府加盖政府公章。
3、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批件。
4、 在《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上签字并注明批件编号,与行政许可批件一起送申请人。
5、 填写《行政许可批件送达回执》,在《行政许可审批核发流程表》上签字后一并将材料及时保管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
(五) 木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
木材运输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一)省内运输木材的,持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二)运输木材出省的,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行政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
1、免收工本费。
2、对商品材征收销售额20%的林业规费。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
(一)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标准
1、提交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2、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3、木材数量与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岗位责任人
省内运输的责任人是各木材检查站。
出省运输的是林业局林政股《木材出省运输证》核发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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