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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1

竹人[2003]47号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精神,现就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办法
1、机关行政人员各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现行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2、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五)。
3、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4、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调整确定为: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每月提高25元,即第一年由现标准每月392元调整为417元,第二年由每月410元调整为435元;“五大生”技术工人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提高28元,即第一年由每月425元调整为453元,第二年由每月438元调整为466元。普通工每月提高25元,即由每月401元调整为426元。
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相应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资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及相当职务35元;工人,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调整工资标准增资时间和要求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请于2004年2月底前同时完成2003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和2003年10月1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


   竹山县人事局    竹山县财政局    
     二00四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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