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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人薪[2003]5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1

竹人薪[2003]5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遗属居住城关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1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95元。
    2、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职务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5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5、本通知从二00二年八月起执行。当年调标增支部分所需经费从机关事业单位包干经费或上年结余中开支,财政不再增加预算。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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