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 山 县 人 事 局
竹 山 县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城关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在城关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6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5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7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竹 山 县 人 事 局 竹 山 县 财 政 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调整 遗属补助 标准
竹山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