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发[2006]7号
中共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
工 作 的 意 见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出现反弹,切实加强党政群机关编制和职数管理,为即将开展的全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打实基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意见》(鄂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县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1、加强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党政机关的协调运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把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2、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在任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和权限批准设立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从2006年起,将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县编委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县编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切实当好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参谋助手。
二、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严格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1、全县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根据省、市下达的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细化落实措施,落实在职人员财政供养系数控制要求。县委、县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2、严格坚持机构编制受理审批“三个一”制度。凡涉及到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县机构编制一个部门承办,县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县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并报县委常委会备案。凡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必须事先经县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否则,县委、县政府一律不予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宜夹杂在业务报告、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中,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下发文件及召开会议擅自增设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三、严把进人“入口”关,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
1、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应切实把住进人“入口”关。坚决杜绝各单位在满编、超编或未经县编委研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署接收意见,随意进人的现象。杜绝系统内擅自调整人员,今后系统内人员调整,必须在编制数额之内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2、党政群机关进人“凡进必考”。党政群机关在空编的情况下补充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报告,提请县编委研究并报经省人事厅、省编办审定后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由用人单位写出报告,经县编委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3、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除接收****干部和在编制内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外,原则上不得进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经县编办审核确认有空编报县编委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聘,实行人事代理。
4、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县编委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公开招聘和合同制管理办法。
5、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县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竹发[2001]34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竹发[2005]29号)和县委、县政府、县编委确定的“三定”方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失职不越权;对审定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其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变更。
6、严格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簿卡制度。在县乡党政群机关实行编制卡管理的基础上,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定编定岗到人,对于编内人员实行一人一编一卡,人员调整时卡随人走并及时办理编制进出手续。党政群机关对行政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严禁混编混岗。
7、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数据库,锁定财政供养人员基本信息。要以电子政务为手段,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逐步将全县机关事业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性质、机构规格、经费预算方式、批准机关及文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透明度,实现财政与编制管理的公开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四、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规范职数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职数的管理
(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1、县直党政群机关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10名以下设1正1副;11—20名的设1正2副;21名以上的设1正3副。乡镇领导班子职数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竹发[2005]29号)执行。
2、县乡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职务职数分别按机构改革确定的“三定”方案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竹发[2005]29号)执行。
3、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站、所、队、中心等)及公安局机关下设的各大队的职务职数,编制在5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6—10名的设1正1副;11—20名的设1正2副;21名以上的设1正3副。
4、股级事业单位(站、所、队、中心等)及各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的职务职数,编制在10名以下的设1正1副;11—20名的设1正2副;21名以上的设1正3副。
5、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等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党政群机关及所属的科级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县编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县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编委核批。新设立、调整机构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和因工作需要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县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县编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2、党群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的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职务职数调整时,由县编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县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编委核批。
3、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的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安局机关下设的各大队及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的职务职数调整时,由县编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县人事部门意见,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编委核批。
(四)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
1、党政群机关的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指各类“总师”)职数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群团组织机关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县委组织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负责核批。
2、县政府部门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含县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县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批。
3、调整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干部,由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的,或由上一级职务调整为下一级职务的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核批专项职数。
4、按政策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增加职数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因****干部升迁、调出、辞职、辞退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的,其增加的职数收回,不得安排他人。
(五)切实规范干部的考察和任免工作
1、党群机关领导班子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单位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提出人选,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提出建议名单,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县委全委会票决后,由县委行文任命。
2、政府部门领导班子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单位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提出建议名单,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县委全委会票决后,其行政正职由政府县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其副职由县政府依法任命。
3、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三总师”的任免,根据有关章程和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考察,提出建议名单,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县委全委会票决后,由县委行文任命。
4、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的任免,由各单位党组织根据“三定”方案和职务职数的设置,提出调配意见,经县委组织部考察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县委全委会票决后,由县委行文任命。
5、党群机关内设机构及二级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人员的任免,由单位党组织根据其“三定”方案和职务职数的设置,提出调配意见,经县委组织部和党群战线工委共同考察,报县编办对人员编制、身份审核后,由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免。
6、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县直二级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人员的任免,由单位党组织根据其“三定”方案和职务职数的设置,经县人事局和战线工委共同考察,报县编办对人员编制、身份审核后,由县人事局行文任免。
7、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及县直部门延伸、派驻到乡镇的机构正、副职干部的任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职务职数的设置提出调配意见,经县人事局、战线工委和主管部门共同考察,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报县编办对人员编制、身份审核后,由县人事局行文任免。
(六)切实加强职数使用的管理
建立职数使用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
1、由县委组织部建立党政群机关及所属的科级事业单位、党群机关所属的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职务职数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群团组织机关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一式两本,单位和组织部各1本),对职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2、由县人事局建立政府部门非领导职务职数及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的副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职务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一式两本,单位和人事局各1本),对职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3、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在选配干部前,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审查各单位是否有空缺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不能配备干部。
4、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有关人员工作调动和职务工资晋升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簿”审查是否审核备案,对未经审核备案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和工资晋升手续。
(七)注意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
1、要高度重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是在职在岗干部。各部门党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工作上信任、尊重、理解和关心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注意研究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的办法和途径。
2、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明确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并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或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情况,适当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配合其领导班子成员协管或者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或由党组(党委)安排负责重大事项、重要信访案件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和检查等工作,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3、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各部门党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非领导职务干部作为干部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管理。要积极探索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约束和督查机制,加强对职数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1、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约束机制,是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超编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2、县编办是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县委的工作机构,也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监督力度;要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跟踪督查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机构、超职数、超编制等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县编办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把机构编制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审计、编制部门应对离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编制审计。
3、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领导职数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监督,齐抓共管,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限额设置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擅自超限额、超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规范的职务名称和机构规格配备干部。今后县委组织部每年应组织县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对全县各部门职数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领导班子或内设机构(除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干部外),配备的人员未调整到规定职数范围内的,不予新配干部。
中 共 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