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出台加强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出现反弹,切实加强党政群机关编制和职数管理,近日,竹山县出台加强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县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把机构编制和党政群机关职数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从2006年起,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要严格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继续坚持机构编制受理审批“三个一”制度,凡涉及到机构编制事宜,一律由县机构编制一个部门承办,县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县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同时,全县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乡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把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控制在省、市规定的范围内。
三是要严把进人“入口”关,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坚持党政群机关进人“凡进必考”制度,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原则上不得进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县编委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公开招聘和合同制管理办法。
四是要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规范职数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职数的管理。县直党政群机关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10名以下设1正1副;11—20名的设1正2副;21名以上的设1正3副。乡镇领导班子职数按竹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执行。县乡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职务职数分别按机构改革确定的“三定”方案和竹山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执行。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站、所、队、中心等)及公安局机关下设的各大队的职务职数,编制在5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6—10名的设1正1副;11—20名的设1正2副;21名以上的设1正3副。股级事业单位(站、所、队、中心等)及各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的职务职数,编制在10名以下的设1正1副;11—20名的设1正2副;21名以上的设1正3副。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等按有关规定设置。同时,进一步规范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要求和审批权限,理顺干部的考察和任免工作。
五是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约束和督查机制,加强对职数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县编办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监督力度,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审计、编制部门应对离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编制审计。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领导职数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