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择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加强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县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的择业贯彻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全县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为毕业生择业范围。
第三条 毕业生择业主要通过参加人才招聘会、直接到用人单位洽谈、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推荐介绍和参加社会公开招考招聘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除另有规定的特殊部门或专业外,毕业生上岗后均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签订湖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并报县人事局鉴证,首期聘用期限不少于一年。聘用期间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交由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理,聘期届满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按人事调动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终止聘用合同和人事代理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须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㈠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到县人事局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登记并办理档案寄存手续后领取《竹山县大中专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㈡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联系或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联系介绍用人单位;
㈢毕业生将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的《推荐表》交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由该中心统一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㈣经审核批准,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通知毕业生或其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和推荐上岗手续,并领取《聘用合同书》;
㈤毕业生于报到上岗后十日内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随同人事代理证明、毕业生推荐介绍信一起报人事局鉴证,合同鉴证后交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一份存入个人档案,毕业生工龄从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㈥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收到已经鉴证的《聘用合同书》后,为毕业生办理见习期工资待遇通知手续;
第六条 毕业生上岗后一年内,由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根据与毕业生或其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安排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及起点职称资格的有关手续,一年后,被用人单位继续聘用或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其聘用期间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相关人事业务均由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理。
第七条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固定职工的各种工作、学习和生活待遇。
第八条 毕业生在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为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因公受伤、致残和死亡等有关事宜均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毕业生上岗后因故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应为毕业生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证明,毕业生可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报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后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请失业保险金,毕业生待业期间其人事关系仍留存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理。
第十条 毕业生再择业仍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再就业后其人事代理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此前未被终止的,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未找到用人单位之前,经个人申请可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将学籍档案、户口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等转入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理,其工龄、身份、职称、档案工资和社会保险事宜均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且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生,可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开具的毕业生推荐介绍信及用人单位证明到户口管理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聘用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或其它争议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均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考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毕业生被县外用人单位聘用的,其档案、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也可委托县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供需见面等方式聘用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单位名义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毕业生上岗、人事代理、聘用合同鉴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