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劳模”管理有新规
从湖北省总工会获悉,近日该省出台新的《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进城务工人员列为评选表彰对象,同时对企业负责人参评提出新要求,还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现状,制定了针对下岗、退休、生活困难的老“劳模”的扶助措施。按照该《办法》,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此外,湖北省财政将每年专项列支,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省劳动模范进行补助。劳模的荣誉津贴也有了保障,离退休的省劳模,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企业若在改制、转让、兼并过程中,也要将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列入移交和补偿范围。如果企业破产、关闭或确无能力支付荣誉津贴的,同级财政要列入预算安排解决。省“劳模”还将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障。
该《办法》规定,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劳动模范,企业应为其“创造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要纳入城市低保范围“重点保障”。对患重大疾病的省劳动模范,当地社会医疗救助机构腰予以补助。另外,省劳模如果因企业破产、停产而下岗,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要对他们“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来源:人民网 200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