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机构编制法制意识 湖北重申“两个必须四个不得”
日前在武昌召开的湖北省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机构编制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做到“两个必须,四个不得”;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两个必须,四个不得”的具体内容为: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必须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必须以编制为基础,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编制;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用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