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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竹山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9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竹山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竹人才[2007]1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竹山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在全县不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深入实施。

                         中共竹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9月10

 

竹山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统一规范优秀人才选拔标准、选拔程序、表彰奖励及相关管理工作,激励各类人才为竹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多出成果、争做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竹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竹山县优秀人才(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竹山县范围内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经济管理、工程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工作,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得到同行公认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应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突出体现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重点激励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在基层和我县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选拔优秀人才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每届管理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优秀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仍可以参加新一届优秀人才的评选。
  第五条 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事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农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我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和农民,均可以参加选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外,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推荐人选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突出贡献者可放宽至60周岁。同时,在近三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均可以申报优秀人才:
  1、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较大成果,对推动县内某一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2、在科学技术方面获得县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等奖项,或取得专利成果,在生产和应用中已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某专业在全县出类拔萃,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的;
  4、创建或应用新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县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市有较大影响,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论文的;
  5、在文化艺术方面造诣较深,作品或表演艺术在县内外有较大影响,且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奖的;
  6、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持之以恒,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7、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县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的;
  8、在企业生产中注重技术改革和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质量取得明显成效,能够独立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参加县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
  9、具有技术专长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有较大贡献和示范作用的;
  10、其他具有突出业绩,得到社会公认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县级优秀人才选拔,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按人事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贡献特别突出、声望较高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提名推荐。
  第九条 选拔的基本程序
  ()宣传发动。各类人才主管部门根据第七条规定细化各类优秀人才的具体评选标准,由县委人才办通过文件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公布优秀人才的选拔标准、方法程序等有关事项。
  ()推荐呈报。按照发扬民主、分类推荐、层层把关的原则,在基层单位推荐或个人推荐的基础上,由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写出推荐报告,连同初选人员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委人才办,由县委人才办汇总。申报需本人填写《竹山县优秀人才推荐呈报表》,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和工作实绩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原始材料,涉及经济效益及上缴利税的须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联合评审。县委人才办组织各类人才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初选人员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专业水平进行联合审核,写出审核推荐意见,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考察认定。县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学术团体的意见,写出考察报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建议人选。
  ()审批公示。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在县新闻媒体上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天,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查证核实。
  ()表彰奖励。经县委、县政府审批通过,公示无异议的表彰人选,由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列入县级优秀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表彰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每届表彰优秀人才100名左右,其中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分别占40%15%5%40%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根据人才类别,对表彰人选授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企业家”、“技术能手”、“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命名表彰的县级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享受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优先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等活动;
  ()在同等条件下,科研项目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安排;
  ()作为省、市级优秀人才推荐。
  第十三条 县级优秀人才一次性奖金、健康检查、会议经费及选拔管理工作日常费用等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管理。
  第十四条 切实保护当选优秀人才的合法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当选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县级优秀人才荣誉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奖金。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办进行宏观管理,建立档案和信息库。各类人才主管部门会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和具体管理工作。
  优秀人才出现工作变动、离岗、退休等,所在单位和人才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前向县委人才办备案。
  对优秀人才使用不当的,县委人才办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退休或调离本县,或离开原岗位不能发挥作用,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委人才办审查,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才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分别联系优秀人才,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其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县委人才办、人才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优秀人才参加学习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观念,提高能力素质,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十八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优秀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及年度计划,对年度业绩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人才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办。
  第十九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人才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每年对县级优秀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办统一建立优秀人才业绩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人才成果交流推广制度。县委人才办或人才主管部门对每届优秀人才的获奖成果,通过新闻媒体、专门会议或发文件、办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关于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竹发(199631]和有关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发放津贴的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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