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中央、省和市就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和法规性文件,为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擅自设置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职数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然很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1、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2、各地各部门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3、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4、凡纳入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异动必须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不得在编制体外循环。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总量管理
5、严格控制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用铁的纪律严控机构编制。各地不得在中央和省市分解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量以外行增加其他编制,使用地方行政编制的机关按规定已配10%工勤编制的,只能减少,不得再增加编制总额。
6、上收机构编制审批权。副县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市编委审核报省审批,市直和县市区正副科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市编办审批。在编制范围内,当年进入财政笼子的人员总量要经市编办审批后再按程序公开考试录用。各地各部门不得在规定的限额外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得在编制总额外自行确定编制,未经编制部门审批的自设机构要立即撤消。职能调整和增加任务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上级有规定的确需增加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7、各地各部门不得超编进人或混编混岗,不得借调下属单位的人员到机关任职工作,不得在编外聘用人员,已借调和聘用的要立即退回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不得自行调配使用,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经省市编办审核报中央编办审批。要按照定编定岗到人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任新部门后,及时办理编制和工资手续。
8、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从现在起暂停审批新增机构、编制,机构编制总量和财政供养人员只能减少,不得增加。全省统一招录的选调生和人事代理的录(聘)用要在单位空编情况下按编制计划进行。********的安置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从2007年起实行货币化安置。从2008年起机关使用的工勤人员,在所核定编制内实行聘任制,加大“以钱养事”的推进力度,逐步减少财政供养的固定工。凡财政没有预算人头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财政支持总额不减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其单位的编制性质,即由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调整为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
9、认真执行乡镇编制和实有人员省管制度,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10、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在选配领导干部时,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已超配的领导职数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以内,不得违规提高领导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
11、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从现在起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事业机构,不增加事业编制总量,按照“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内部调剂”的原则从紧办理。
三、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12、市直和县市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对不涉及国家****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审查审批、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回复等内容,增强公开的真实性、时效性,防止形式主义,真正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诉求等各项信息按照规定范围全部公开。
13、继续扩大和发挥机构编制公开的作用,推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核定的领导职数和编制员额,实行严格的编制分类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编制,不得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把不同编制混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自行批准停薪留职、未到龄人员内退和离岗退养。严厉查处以虚报、瞒报、伪造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的“吃空饷”行为。严格按编定员,锁定现有编制和人员,实行“一人一编一卡”,确保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力争全市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全部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四、建立健全协调约束机构
14、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社会保障、编制、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确立机构编制的基础地位和把关作用,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衔接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核批的机构规格、财政部门要实行经费预算、核拨与编制挂钩,行政事业单位超编的人员不再预算公用经费;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与编制挂钩。各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否则一律无效。为鼓励节编,加快超编人员分流,对财政供养部门超编的,超编对象不预算公用经费。同时,每超编一人将再核减该部门一人公用经费。对节约编制的部门进行奖励,未满编的单位,每空缺一名编制,财政多预算一名人员公用经费。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考核评估激励机制
15、市直和县市区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要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列入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8年起,市相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市直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共性工作考核内容,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市直部门和单位评先达标的重要依据。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统计分析和事业单位年检、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情况、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以及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编委及办公室要按照全市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管理,争取尽快使全市达到省规定的财政供养的目标系数要求。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6、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各级编委要按规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制度,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编委督查室和专(兼)职督查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政务公开网、“12310”举报电话等平台,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与答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编制部门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17、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工作领导
18、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努力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认真抓好中央、省和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选配好各级编委专(兼)职督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 共 十 堰 市 委 办 公 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管理 通知
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2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