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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①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②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③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⑤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县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独立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⑥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财政扶贫资金、天保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等)。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 
      2、组织实施对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市驻竹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竹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4、向县政府提交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情况。
      5、向县政府报告或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意见建议
      6、督办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7、组织审计干部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8、指导、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全县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业务质量。
      9、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委托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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