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下发《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行为的意见》鄂价监[2006]153号。
一、高度重视廉政建设。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打牢“不想贪”的基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构筑“不能贪”的防线;进一步强化监督,营造“不敢贪”的环境,扎实搞好本单位及系统的廉政建设。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定调价费管理办法和集体审价(费)规程,明确定调价费权限,规范定调价费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公布办事内容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价格人员执行公务廉政情况反馈制度,随时了解和掌握价格工作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建立交流轮岗制度,对掌握定调价费权和价格监督检查权的重要岗位,要定期进行干部转任交流,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定价。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实施定价管理。未经授权,不得越权制定或调整价格,对于越权定价行为,将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要按照《价格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四、规范价格行政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目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群众。
五、规范医疗、药品、教育和电、水、气、油、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价格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制定价格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价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六、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严禁违反程序以口头应允、默许等方式允许有关单位乱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合法有效的文件依据发放收费许可证,严禁违规发放收费许可证或者以收费许可证代替收费管理文件。
七、严格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价格执法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地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和职工的收入挂钩,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价格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履行职责,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逐步推行价格监督检查“三分离”(检查、审理、执行)和集体审案制度,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不得查人情价、办人情案。
八、严禁收取成本监审费用。要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被监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监督。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密切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加强对行政效能的监察。要积极试行和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努力将各级物价部门打造成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机关。
十一、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制定价格、收费标准和价格执法检查、价格成本监审、价格鉴证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对违规违纪的,依纪做出组织处理,对触犯党纪国法的,依法进行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