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价工作人员十不准 |
|
|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
不准参加无实质内容的调查考察活动。
不接受影响公务公正、公开、公平的宴请。
不准搞个人单独办案。
不准办“人情案”,定“人情价”。
不准泄露物价机密。
不准接受礼品、礼金、礼券。
不准在有关部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以优惠价购买有关单位物品。
不准做生意或作经纪人。
|
|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
|
上一篇物价信息: 省物价局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行为 下一篇物价信息: 县物价局关于成立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