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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1、社会抚养费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311日起执行。

农村农民

按所在县上一年度人平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城镇居民

按所在县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征收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

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

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生育证工本费

10/(含各种表格)

 

鄂价费[2003]201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3、生育服务证工本费

10/(含各种表格)

 

鄂价费[2003]201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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