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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农村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农村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8

                             鄂价房服[2006]281号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铁通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网通公司湖北分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完善农村电信资费管理政策,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当前电信市场实际情况,经商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决定对我省农村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具体方案

(一)降低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上限标准由现行0.50/分钟降至0.32/分钟;

(二)降低农村电话装移机工料费上限标准,上限标准由现行的300/部降至200/部;

(三)电信企业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通过推出电信资费优惠套餐的形式,进一步降低固定电话月租费和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

(四)电信企业应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实际,开发和推广增值电信业务产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尽量从低,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

目前各电信运营企业实际执行的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和农村电话装移机工料费标准(含各类资费套餐),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应保持不变,不得擅自改变或借机涨价。

二、调整时间

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和农村电话装移机工料费上限标准,调整自200721日起执行。如因设备、技术等问题确实无法按时执行,应由省级公司汇总情况报省物价局批准同意后,最迟于200731日起执行。

三、调整工作要求

(一)本次资费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要讲政治、顾大局,高度重视此次资费调整工作,组织专班,认真扎实做好各项调整准备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电信运营企业在制订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和固定电话装移机工料费方案时,在不高于上限标准之内自主制定资费标准,并应按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精神,上报其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再分别报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电信运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实行明码标价,通过多种途径让广大消费者全面了解资费调整政策,保证让消费者明白消费。省物价局和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新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坚决依法查处。

(四)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监测,发现问题时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报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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