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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文件文号】  鄂价能交[2007]38号
【发布日期】  2007-02-09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4]36号和省政府鄂政办发[2005]9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现将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目标

在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利用价格杠杆的功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水资源的配置。改革的重点是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和实施超定额、超计划加价的收费方式。

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原则

要综合考虑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费)、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根据省政府第107次专题会议《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原则上由供水企业自行消化20%

三、几项具体工作安排

(一)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水价改革与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电视、报刊、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的认识,使全省广大群众认识到我省水资源并不丰富,了解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各地城市供水公司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抄表到户率。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合理计入供水成本。具体实施时各供水公司要先列出项目计划,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评审,做出初步设计方案,根据工程完工后的决算情况,确定计入成本的改造资金总额,形成固定资产后,提取折旧和修理费用。

城市供水公司没有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应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倒扣4%-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合理损耗。趸售价格在不改变最终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临时供水单位两年之内必须完成改造、移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直抄到户。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抄表到户。

对于企事业单位混合用水的,原则要求对生活用水进行改造,使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分离开来。其他用水按“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的规定计费。混合用水单位三年内必须完成一户一表的改造,移交城市供水公司统一管理。

(三)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从2007年开始,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城市,对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各地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好供水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重要意义,重视并落实好供水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补助或优惠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不因供水价格上涨而出现生活水平下降。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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