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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文件文号】  鄂价费[2007]43号
【发布日期】  2007-02-12
 

各市、州、县物价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各清障施救单位:

为了统一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有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经研究,现将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经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批准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运(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施救工作时向被施救方所收取的费用。

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中收费项目有具体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规定标准执行;无具体收费标准的由施救方和被施救方视当时的具体情况协商面议。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地物价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应当事先将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告知对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向被施救方收取任何规定之外的费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持有关登记手续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批准手续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统一按本通知规定从文到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文件和规定一律停止。

附表: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下载)

【下载】  费43附件.xls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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