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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湖北价格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汽油零售中准价每吨由5465元调整为5965元,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由5000元调整为5500元,浮动幅度均为8%。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我省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见附表。社会加油站按不高于中石化公司零售价格执行。

三、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批发汽、柴油时,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发价在规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倒扣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发价在规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倒扣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出厂价按照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武汉石油化工厂、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液化气出厂价每吨应在4548元-5042元之间。

五、凡在汽、柴油销售中加入了添加剂的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添加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添加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六、以上价格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七、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要在调价后48小时内,将成品油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我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持社会的稳定;同时加强对市场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利用成品油供应偏紧,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附表:湖北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湖北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元/公升

品名规格

品质

比率

零售

中准价

中石化公司零售价

中石油公司零售价

吨价

公升价

吨价

公升价

90#汽油(Ⅱ)

(标准品)

100

5965

6442

4.85

6442

4.85

93#汽油(Ⅱ)

106

6323

6829

5.15

6829

5.15

97#汽油(Ⅱ)

112

6681

7215

5.45

7215

5.45

0#柴油

100

5500

5940

5.15

5940

5.15

10#柴油

106

5830

6296

5.45

6296

5.45

注:以上价格中不含0.07元/公升的添加剂价格;乙醇汽油价格与同标号汽油价格相同。省内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每公升按4.74元执行。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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