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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湖北价格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鄂价能交[2008]137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汽油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965元调整为6965元,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500元调整为6500元,浮动幅度均为8%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零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我省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见附表。社会加油站按不高于中石化公司零售价格执行。

三、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批发汽、柴油时,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发价在规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倒扣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发价在规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倒扣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此次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武汉石油化工厂、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液化气出厂价每吨仍应控制在4548-5042元之间。

五、凡在汽、柴油销售中加入了添加剂的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添加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添加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六、以上价格自2008620日起执行。

七、此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八、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湖北市场供应的责任,要在调价后48小时内,将成品油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我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持社会的稳定;同时加强对市场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利用成品油供应偏紧,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附件一:湖北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表

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附件一:

 

湖北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元/公升

品名规格

品质

比率

零售

基准价

中石化公司零售价

中石油公司零售价

吨价

公升价

吨价

公升价

  90#汽油(Ⅱ)

(标准品)

100

6965

7522

5.65

7522

5.65

  93#汽油(Ⅱ)

106

7383

7974

6.00

7974

6.00

  97#汽油(Ⅱ)

112

7801

8425

6.35

8425

6.35

0#柴油

100

6500

7020

6.05

7020

6.05

-10#柴油

106

6890

7441

6.45

7441

6.45

注:以上价格中不含0.07/公升的添加剂价格;乙醇汽油价格与同标号汽油价格相同。省内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每公升按5.60元执行。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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