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国现阶段价格形式共分为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执行者不得随意变动。而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是《价格法》授予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限。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240号)规定,除旅客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外,其他旅客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运输经营者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在旅客基准运价基础上,上下浮动运价,其浮动幅度不超过30%。市州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的规定标准核定旅客基准运价,具体旅客票价由经营者在省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
二、我省从2007年12月8日起上调客运基本运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鄂价能交[2007]219号文通知从2007年12月8日起,对全省道路客运普通级客车座席基本运价标准由0.09元/人千米调整为0.11元/人千米,中级客车调整为0.165元/人千米,高一级客车调整为0.22元/人千米。
三、客运票价定价程序及客运票价构成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确定 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运安[2002]692号)第21条规定:旅客运输价格实行运价报备。旅客运输价格由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幅度内自主定价。每次调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每次调价必须提前15天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查。同时提前3天在客运站点公布,并在客车车厢内张贴调价表,接受旅客监督。 客运票价由7部分构成,即基本运价、公路里程(实际乘车里程)、客运车辆的等级、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站务费、旅客保险金。其中车辆等级由交通部门核定,基本运价普通级客车为0.11元/人千米,中级客车为0.165元/人千米,高一级客车为0.22元/人千米。客运附加费国家规定0.025元/人千米;每张票价的通行费为1.5元;站务费每张客票按0.50元收取。旅客保险金按基本运价的2%计入票价。
四、客运票价的计算方法 (一)旅客乘车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运安[2002]692号) 的规定,旅客票价计算公式为: 旅客票价=旅客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客运附加费+旅客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旅客基准运价计算公式为:旅客基准运价=旅客基本运价×(1+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1+旅客运价比差率)×旅客乘车里程 其中旅客运价比差率是指不同等级车型的价差率。 (二)旅客票价计算方法。 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鄂交运安[2002]692号文和鄂价能交[2007]219号文的规定,以荆门至沙洋旅客票价计算为例: 1.旅客基准运价。 ①普通级客车基准运价=0.11元/人千米×(1+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1+旅客运价比差率0%)×56千米(荆门至沙洋里程,下同)=6.28(元/人) ②中级客车基准运价=0.11元/人千米×(1+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1+旅客运价比差率50%)×56千米=9.42(元/人) ③高一级客车基准运价=0.11元/人千米×(1+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1+旅客运价比差率100%)×56千米=12.56(元/人) 2.旅客票价。 如果基准运价下浮30%,则各等级车辆旅客票价为: ①普通级客车票价=旅客基准运价6.28元/人×(1-浮动幅度30%)+客运附加费1.40元(0.025元/人千米×56千米=1.40元,下同)+旅客通行费1.50元+旅客站务费0.50元=7.79元/人 ②中级客车票价=旅客基准运价9.42元/人×(1-浮动幅度30%)+客运附加费1.40元+旅客通行费1.50元+旅客站务费0.50元=9.99元/人 ③高一级客车票价=旅客基准运价12.56元/人×(1-浮动幅度30%)+客运附加费1.40元+旅客通行费1.50元+旅客站务费0.50元=12.19元/人 如果基准运价上浮30%,则各等级车辆旅客票价为: ①普通级客车票价=旅客基准运价6.28元/人×(1+浮动幅度30%)+客运附加费1.40元+旅客通行费1.50元+旅客站务费0.50元=11.56元/人 ②中级客车票价=旅客基准运价9.42元/人×(1+浮动幅度30%)+客运附加费1.40元+旅客通行费1.50元+旅客站务费0.50元=15.65元/人 ③高一级客车票价=旅客基准运价12.56元/人×(1+浮动幅度30%)+客运附加费1.40元+旅客通行费1.50元+旅客站务费0.50元=19.73元/人 根据上述计算得出:荆门至沙洋普通级客运票价最低为每人7.79元,最高为每人11.56元;中级最低为每人9.99元,最高为每人15.65元;高一级最低为每人12.19元,最高为每人19.73元。根据鄂交运安[2002]692号文第19条规定,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以下,尾数不足0.50元进整为0.50元,尾数超过0.50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以上票价计算没有进行尾数处理,实际审核票价和执行中要进行尾数处理。上下浮动幅度按文件规定由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只要经营者所经营的相应等级客车不超过规定幅度定价,报市物价局和交通局备案即可。
五、相关客运价格政策依据 (一)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运安[2002]692号)。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汽车运价管理,正确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发[1998]502号文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以下简称《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述事项,按《汽车运价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汽车旅客运输中抢险、救灾运输及军运实行政府定价,运输经营者应执行基准价;旅客包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输价格由包车方和承运方商定;其他旅客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运输经营者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在旅客基准运价上上下浮动运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
第五条 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旅客票价=旅客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客运附加费+旅客通行费+旅客站务费 第六条 旅客基准运价计算公式 旅客基准运价=旅客基本运价×(1+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1+旅客运价比差率累计)×旅客乘车里程
第七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旅客基本运价标准为0.09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旅客基本运价标准为0.15元/人千米。
第八条 大、中、小型座席客车运价比差率(加成)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的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50%;大、中、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的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大、中、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的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 二、大、中、小型座席中级客车的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 三、大、中、小型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九条 轿车运价比差率 一、高二级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0%;高一级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0%。 二、中级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 第十条 卧铺客车运价比差率 一、卧铺高级客车运价 卧铺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10%; 卧铺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90%; 卧铺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 二、卧铺中级客车的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 三、卧铺普通级客车的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比差率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运价 旅游客车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十三条 计费里程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15公里,省辖市市区6公里,县(市)城区3公里计算。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第十四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
第十五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旅客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六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运价。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实行收费还贷的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负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省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十八条 旅客站务费 三级以上客运站,为旅客提供侯车、休息、如厕、卫生、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并提供计算机售票服务的客运站,可对每张客票按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对客票运距不足25千米的,不收取站务费。 第十九条 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在10元以下,尾数不足0.50元进整为0.50元,尾数超过0.50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第二十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一条 旅客运输价格实行运价报备制度。旅客运输价格由运输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幅度内自主定价的,每次调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每次调价必须提前15天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查。同时提前三天在客运站点公布,并在客车车厢内张贴调价票价表,接受旅客监督。
第二十二条 春运、五一节、国庆节黄金旅游周等节假日期间,旅客运输经营者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调价,并提前15天向当地交通、物价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汽车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形式。具体运输价格由承运方和托运方商定,其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参照《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货物运输代理费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的经营者,可按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代理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运费的10%。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0时起施行。1992年湖北省交通厅和湖北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道路客运基本运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219号)。 近年来,国家为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上涨,多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上涨对我省道路客运运营成本产生了很大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为疏导燃油价格上涨对道路客运影响的矛盾,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道路客运基本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全省道路客运普通级客车座席基本运价标准0.09元/人千米调整为0.11元/人千米。道路客运普通级客车卧铺基本运价仍按原标准0.15元/人千米执行(详见附件)。运输经营者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在旅客基准运价上上下浮动运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 二、农村道路客运已享受燃油价格补贴,其价格不在调整范围,仍执行原规定。 三、我省道路客运运价政策仍按照《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安[2002]692号)文件
四、以上通知从2007年12月8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做好各地的测算和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客运站、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运价政策。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附:《湖北省汽车旅客基准运价比差率表》 项目 计算单位 运价 说明 座式客车 大、中、小型普通级 元/每人千米 0.110 座席基本运价 大、中、小型中级 元/每人千米 0.165 高于基本运价50% 大、中、小型高一级 元/每人千米 0.220 高于基本运价100% 大、中、小型高二级 元/每人千米 0.330 高于基本运价200% 大型高三级 元/每人千米 0.385 高于基本运价250% 卧式客车 普通级 元/每人千米 0.150 卧铺基本运价 中级 元/每人千米 0.195 高于卧铺基本运价30% 高一级 元/每人千米 0.240 高于卧铺基本运价60% 高二级 元/每人千米 0.285 高于卧铺基本运价90% 高三级 元/每人千米 0.315 高于卧铺基本运价110% 轿车 普通 元/每人千米 0.220 高于基本运价100% 中级 元/每人千米 0.330 高于基本运价200% 高一级 元/每人千米 0.440 高于基本运价300% 高二级 元/每人千米 0.550 高于基本运价400% 非等级公路运价 元/每人千米 0.132 高于基本运价20% 儿童票 按同类车型票价的50% 身高在1.2米—1.4米的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