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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文件文号】  鄂价费[2007]46号
【发布日期】  2007-02-13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省将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为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1、收费项目(代收费):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 

2)作业本费。 

3)住宿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2、收费标准: 

1)课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70/生?学期,小学35/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125/生?学期,小学1?2年级40/生?学期3?6年级65/生?学期。所有县镇初中130/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生?学期3?6年级70/生?学期 

2)作业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10/生?学期,小学5/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30/生?学期,小学20/生?学期。所有县镇初中35/生?学期,小学25/生?学期 

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只需按上述标准交纳作业本费。 

3)住宿费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暂未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范围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继续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规定之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电影费、自行车停放费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其收费标准。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溜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等费用和鄂价费[2006]126号附表二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地方教材等费用。 

4、学校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5、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6、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搭伙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7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 

8、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地要根据此通知,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在开学时,对每一所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1]27号)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2]18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严禁“先收后退”。要在学校醒目处以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 

本通知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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