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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十堰市2006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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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达十堰市2006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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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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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价轻[2006]26号
各药品招标医疗机构: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工[2004]228号)规定,现将审定的十堰市2006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政府定价部分)医疗机构零售价格予以下达(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达的中标药品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均为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中标药品,各药品招标医疗机构必须按本通知下达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
二、政府定价以外的中标药品,由各招标医疗机构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和购销差率自主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实际执行零售价,同时在公布零售价格前5日内将零售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标药品实际进价低于中标价格的,招标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和购销差率调整和公布零售价格,并在调整零售价格前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下达后,若遇政府定价药品政策性调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调整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和招标单位执行中标零售价格时,均应按“就低不就高”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及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即:凡政策性调价后药品价格高于按规定招标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的,仍执行本通知价格;政策性调价后药品价格低于按规定招标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的政府定价执行。
五、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执行中标药品零售价。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十堰市2006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政府定价部分)医疗机构零售价格表
二00六年二月十三 |
|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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