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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2
 鄂价农工[2006]10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阿霉素等67种抗肿瘤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卡铂、顺铂和亚叶酸钙三个品种水针与粉针之间,及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其价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和澳大利亚科鼎有限公司生产的紫杉醇,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62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620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及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612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下载】  农工108号附件.xls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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