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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湖北省物…  文章来源:湖北价格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3

【文件文号】  鄂价工农[2007]56号
【发布日期】  2007-03-12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八宝丹胶囊等4种含天然麝香中成药及我省补充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为278种中成药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为执行优质优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三为八宝丹胶囊等4种含天然麝香中成药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322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322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315日起执行。

 

 

附表:一、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中成药内科用药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八宝丹胶囊等4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OO七年三月七日

【下载】  正式文件附表.xls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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