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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稳定物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宪生在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1998年5月1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是价格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价格法》实施十周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力加强与《价格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建设,相继制定或修订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随着价格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依法治价理念逐步形成,价格监管和价格调控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了从以“管价格水平”为主到以“规范价格行为”为主的管理观念转变,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到统筹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间接调控价格的调控方式转变。可以说,《价格法》的实施,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格无小事。从影响面来看,价格涨跌起落牵着千家万户,常常是“一价触动万民心”;就关联度而言,价格信号既是其他调控的决策基础,又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他调控成果的具体体现。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都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加大的形势下,切实做好稳定物价的各项工作,对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对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温总理在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把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中央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全省各级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既要认识到稳定价格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保持清醒的头脑,也要充分看到稳定价格的有利条件,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履行好稳定价格监管与调控的职责,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

        一、切实加强对价格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领导负责制。李鸿忠省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省今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8%以内。从一季度全省价格运行形势来看,居民消费价格上涨8.7%,实现全年物价调控目标任务艰巨,难度很大。全省各级政府对当前的价格形势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价格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特别是要把控制物价上涨、抑制通货膨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凡是去年价格总水平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今年要有所下降;凡是去年价格总水平涨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州,今年要力争不高于当地去年实际涨幅。要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价格工作和突出的价格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关注,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研究,亲自督导。对涉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价格热点问题,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督促解决,确保不出问题。同时,要密切跟踪经济形势新变化,把握好促进经济增长与抑制通货膨胀的平衡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高度重视“米袋子”和“菜篮子”,全力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发展生产,增加总量供应,特别是增加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是从源头上稳定价格的关键举措。从我省今年价格运行的特点来看,食品价格居高不下是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的主要因素。一季度食品价格上涨22.6%,影响居民消费价格上涨7.1个百分点,占全部涨幅的81.6%。抑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是今年控制物价的关键。为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增加农资综合直补、增加良种补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稳定农资价格等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增加市场供应。要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加强运输调配和进出口调节,保证粮食、肉类和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确保不脱销、不断档。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积极引导、督促各类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把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搞好生产供应。各级政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切实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价格工作的局面和保供应、稳价格的工作合力。

        三、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增强调控的预见性。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准确反馈价格信息,是政府有针对性地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密切关注食品、成品油、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动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运行态势和规律,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前瞻性分析,增强调控的预见性。对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作出预警,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真正做到反应迅速、措施得当、干预有效,防止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防止少数品种的价格异常波动引发价格的全面上涨。要拓宽监测视野和范围,既要及时掌握本省的价格运行态势,也要对全国、全球经济贸易动态和市场行情进行分析预测,掌握价格调控的主动权。

        四、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并不完全靠“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价格法》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因此,在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政府对市场价格绝不是撒手不管,而是要切实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司服务”的职责,坚持以适当的方式和适当的手段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调控,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出“放得开、管得好、控得住”的价格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尤其是对与居民衣、食、住、行、用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以及重要节假日、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认真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稳定群众心理预期。要按照“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要求,强化教育、医药、房地产等民生价格监管,开展教育收费、医药价格检查,组织房地产市场价格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看病难”等问题。要切实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教育,积极引导经营者诚信定价、守法经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合谋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停供限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以宣布涨价、促销等为手段制造紧张气氛、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强垄断行业和公用、公益事业成本监督审查,强化成本约束和价格监管,促使经营者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五、审慎出台政府调价措施,防止出现轮番涨价。要正确处理价格改革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月度涨幅突破全国平均涨幅的省份,原则上不得出台除环保收费以外的地方调价项目”的规定,切实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和力度。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加强对定价成本的调查和监审,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连锁反应。对出台的调价项目,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调价项目平稳出台,切实********。

        六、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活。价格水平上升,受影响最大的是低收入群体。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企业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要完善公共财政政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价格调节基金专项支助等渠道,逐步增加城乡低收入群体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同时,高度重视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的食品供应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需要。要积极研究、加快编制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尽快建立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其调节利益分配关系、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我国的资源环境价格偏低,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致使资源产出效率低,加剧了资源供求紧张的矛盾,造成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大量出口。当前,要抓住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历史性机遇,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以此推动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完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环保收费政策,继续推进用水超定额加价、阶梯式水价和差别水价制度,研究制定促进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价格和收费政策。要围绕加强集约节约用地、走集约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积极探索有利于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土地价格政策。

        总之,全省各级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事业中作出新的贡献。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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