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改委出台最新规定 价格欺诈最高可罚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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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广东价格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2 |
“原价288元,现价58元”。这样的促销广告在商场中屡见不鲜,而且有的商家的“促销期”可以长达几个月。不过,这样的促销宣传现在都将被视为价格欺诈。据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原价不能随便标注据了解,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原有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部分条例进行补充解释,新解释意见已经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不过,这个新解释意见绝大多数顾客并不知情。
据了解,利用“原价”与“现价”落差进行促销在服装行业是最常见的。一款两年前的春装,在当年换季的时候可能已经打过8折,但是两年后拿出来清仓的时候,商家标注的仍是两年前上市时的原价,在此基础上再打5折销售,看起来很是吸引人。许多服装进行的反季节销售,靠的也是消费者对价格的心理落差。
据悉,新解释意见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就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而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同样,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
诱导消费没成交也可投诉消费者常常被商场橱窗上大大的“全场2折”、“全场5折”的广告吸引到店内,可进去一看,许多商品并未打折。仔细看广告,这才发现“2折”、“5折”后用很小的字体在不起眼的角落写了一个“起”字。消费者觉得上当,前去投诉,执法机关却因为双方并未发生交易行为,按照原《规定》“必须发生交易行为”的规定,难以对商家进行处罚。
新解释意见则修改为:经营者若利用诸如“大字小字”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
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这比起过去必须凭票据才能进行处罚的旧规定显然力度更大。
赠券使用范围须明示除了对原价进行了详细定义外,新解释意见还对赠券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商场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时带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欺骗性价格。
在销售旺季,商家喜欢搞赠券活动,不少消费者本以为能享受到实惠,但等到花钱买东西时才发现,这些赠券用起来还有种种限制,如不能购买化妆品,购物满多少才能用一张券,让消费者气愤不已。执行新规定后,商场必须在店堂显著位置明确标示,这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外,解释意见新增加的内容还包括:商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返券销售时,返券如果在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方面有附加条件,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否则同样属于价格欺诈。
按照规定,一旦商家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本市也已按照这一新的解释条例执行,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处理。 |
|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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