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
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现就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保持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及时公布下达国家制定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监测,配合有关部门适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加强稻谷和小麦收购期间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认真搞好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烟叶收购价格安排意见,为国家制定收购价格提供参考,并及时公布烟叶收购价格,引导农民积极发展烟叶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制定蚕茧收购指导价格,促进农民增收。
(2)运用综合手段调控化肥等农资价格。继续加强对尿素等主要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中准出厂价和浮动幅度。在国家建立化肥价格调控储备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储备化肥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加强地产化肥价格管理,完善化肥流通环节作价办法。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采取控制差价率、最高限价、提价申报等措施,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农药和农膜实行价格干预,使其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3)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巩固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成果,继续对中小化肥、农业排灌、农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政策。继续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规范电力服务收费,减轻农民电价负担。
(4)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5)进一步降低和取消农产品生产、运输、流通环节及检验、检疫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政策,为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创造良好条件,研究支持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的各种价格和收费政策,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零收费”和支持型价格政策。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6)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对现行的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召开价格听证会,使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水平有明显降低。
(7)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规定,结合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的用户要保证免费收到“4+2”节目(中央电视台一套、七套、少儿频道、湖北电视台一套、中央广播电台、湖北广播电台)。
(8)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9)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10)治理农村教育收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为名乱收费。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结合贯彻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农村中小学“两免一补”优惠政策和国家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的关规定,认真落实教材降价方案,尽量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11)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研究建立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配套的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降价的各项措施,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诊所医疗服务项目,全面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全面推行医疗价格计算机程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开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行为。
(12)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研究出台《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我省殡葬收费中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作价原则和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规范收费行为,特别是督促殡葬机构要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13)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针对我省农业税全面取消后涉农乱收费、乱涨价反弹压力增大的实际,密切关注、加强调研,及时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涉农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14)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全省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93号)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而增加农民负担的要严肃查处。
(15)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16)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17)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认真开展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对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18)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19)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在农民建房过程中的变相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20)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21)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
六、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
(22)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分析,及时向农民提供成本价格信息。
(23)搞好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网络,及时分析农村市场价格变化,并向农民发布。加强特色农产品价格的采集,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途径,把相关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24)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25)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农村价格宣传工作应做到入村入户、入情入理。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维护价格权益的能力。
七、加强物价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26)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对涉及非全省区域性的价格,尽可能地赋予市县物价部门进行管理。省、市要加强对县级物价部门的指导,多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努力稳定县级物价机构和干部队伍。加强对县级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县级物价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能力。市县物价部门要把工作重心下移,直接到乡、到村、到户,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了解广大农民的价格需求,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要结合实际,创新价格工作内容和方式,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27)整合价格工作资源,提高农村价格监管服务水平。要整合农村物价监督员、价格信息员、成本调查户等价格工作资源,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农村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检查、价格举报、价格认证等多位一体的农村价格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能。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倾听农民呼声,了解农村实际情况,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增强价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8)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以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为突破口,争取建立全省性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注重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