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竹山概况| 新闻中心| 价费管理| 价格信息| 政策法规| 价格检查| 政务公开| 价格认证| 本局概况|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竹山政务网信息管理 >> 竹山物价 >> 新闻中心 >> 价格新闻 >> 物价信息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物价信息
我省再发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我省再发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收费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的精神,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8]214号),进一步明确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政策与规定。

    《通知》要求,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学校除按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同时明确了上述收费的具体标准、实施办法及要求。借读生借读收费标准仍按[鄂价费]249号文的规定执行。

    《通知》重申了农村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严守收费的纪律和要求。再次明确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试卷费、补考费等收费。

    《通知》强调,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监管,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 上一篇物价信息: 早稻丰收,新粮价格悄然攀升

  • 下一篇物价信息: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