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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价格(收费)诚信单位评选试行办法           
竹山县价格(收费)诚信单位评选试行办法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第一条 为推进价格(收费)诚信建设,提高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鄂价检[2005]94号),按照经营者参加、消费者评价、政府引导、社会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竹山县行政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类收费单位。
    第三条  评比“价格(收费)诚信单位”资格条件
    (一)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及其它经济法规,自觉规范价格及收费行为。能够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浮动范围合理制定价格;对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开诚布公、货真价实、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二)有健全和完善的价格管理制度。单位有领导分工负责,定期研究、考核价格(收费)管理和价格诚信工作;有专兼职物价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价格诚信教育及物价知识的学习,使员工熟悉现行物价法律法规;有健全的价格(收费)档案或台帐,商品定调价必须经过内部调查、审批和备案程序,并有书面记录。
    (三)明码标价规范。全部商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做到“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真实准确、填写规范”,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明码标价普及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99%;降价商品使用降价标价签,以公开的方式标明有关内容,并保留其降价前的有关资料(包括交易票据),使原价有据可查,降价标示填写规范,不得使用“大甩卖”、“大亏本”、“大拍卖”、“血本价”、“跳楼价”、“惊暴价”等不规范和误导性语言;实行明码标价的内容定期检查制度,将明码标价列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四)无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无提高政府管理价格及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暴利、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恪守价格承诺,据实履行降价、折扣、让利、赠送等优惠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检查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有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负责处理投诉的机构和人员;有健全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监控管理制度与体系,并有专人或机构负责;消费者的投诉有记录、有结果,并与承诺相一致;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针对本单位的价格和收费举报,配合物价部门给举报人认真做好解释、答复、处理工作,投诉完结率为100%。
    (六)能运用先进的市场营销策略,通过守法诚信经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坚持企业(单位)自愿参与,行业推荐和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不干涉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及正常工作秩序,不增加企业(单位)负担。
    第五条 “价格(收费)诚信单位”评选实行指标百分量化考核,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民意测评等形式接受社会评议,消费者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才能作为“价格(收费)诚信候选单位”推荐上报市物价监督检查局复核确定。
    第六条 “价格(收费)诚信单位”的候选单位评选每两年组织一次,由县物价局监督检查所组织实施。获得市级“价格(收费)诚信单位”的由市物价局统一授牌。获得省级“价格(收费)诚信单位”的由省物价局授牌。具体步骤:
    (一)申报。县直各单位由单位自荐或行业推荐参评单位向县物价局申报。
    (二)初评。县物价局对县内参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实地考核、打分初评。
    (三)公示。对初评符合标准的候选单位推荐上报市物价监督检查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复核,并通过媒体(报纸、电视、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确定并公布。市物价监督检查局对公示的候选单位,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予以确定,作为最终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对“价格(收费)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原则上有效期两年,两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评选,两年期内发生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一经查证落实,将上报上级物价部门予以摘牌,记入企业(单位)价格诚信档案,两年内取消其评选“价格(收费)诚信单位”的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确保“价格诚信单位”的先进性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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