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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对经营者价格行为劝阻告诫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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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对经营者价格行为劝阻告诫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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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
元旦、春节将至,少数经营者有可能乘机哄抬物价,为保持节日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十堰市物价局决定对经营者价格行为实施劝阻告诫,现通告如下: 一、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涨价。否则,将严厉查处。 二、属于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的情况下,不得趁节日之机哄抬物价。 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十堰市物价局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开展价格监测、价格成本调查,综合运用价格监测,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公布社会平均成本,提醒、劝阻、告诫,召开行业座谈会等形式,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我局将按程序报批实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的价格干预措施。 四、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所有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违者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当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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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信息录入:物价局 责任编辑: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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