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办[2007]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经2007年1月9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监审目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监审目录》范围内以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进行的成本监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
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成本监审的,由有关业务处提出建议,经局领导批准,也可以开展成本监审。
第四条 成本调查队原则上按年度成本监审工作计划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年度成本监审工作计划由成本调查队与业务处室协商制定,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定价成本监审按照“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划分监审权限。定价权限属省物价局的商品和服务,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成本监审或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监审。
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监审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对监审全过程进行指导、督查。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受理已纳入《监审目录》范围和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定调价申请后,应及时将经营者定调价申请和相关材料转交成本调查队。成本调查队应当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启动定价成本监审程序。
第七条 成本调查队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报表审核和实地监审工作。
第八条 经营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成本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队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九条 成本调查队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成本审核。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已明确规定审核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成本审核。尚未规定审核标准的,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根据行业社会平均水平或参照外省审核标准制定审核标准。
第十条 成本调查队应当在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或《定价成本核定表》。
重大项目的成本监审情况,成本调查队应向局审价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成本监审报告,应提前印发听证代表。
第十二条 定价权限属省物价局的商品和服务,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直接监审的,定调价所依据的成本监审结论一律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出具;委托市、州物价局监审的,定调价所依据的成本监审结论必须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监审结论一律不得作为定调价依据。
第十三条 业务处办理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和需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定调价文件时,应当将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定价成本核定表》作为附件,一并呈报局审价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补充资料和实地监审取得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整理、保存。
第十五条 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不得将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相关人员不得泄漏经营者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成本监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成本调查队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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