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物价局长曾骥就新形势下如何发挥物价职能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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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物价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6 |
充分发挥物价职能 积极服务市场经济
——县物价局长曾骥就新形势下如何发挥物价职能答记者问
近段时间,一些涉及市民生活的商品物资价格波动较大,不少市民对此感到不解,甚至有人认为物价部门存在不作为现象。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物价部门该怎样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为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县物价局长曾骥。 记者(以下简称记):近期内市民普遍反映市场价格过高,物价部门怎样看待这种现象? 曾骥(以下简称曾):今年以来市场价格过高情况属实。尤其是猪肉价格涨幅较大,7月份猪肉价格每市斤涨到8.00——8.50元,排骨每斤为12.00——13.00元,精瘦肉每斤15元。分别比年初上涨25%——33%。其他副食价格都有不同程度上涨,当然这不是我县个别现象。就全国而言,1——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2.9%,6月份CPI涨幅已达4.4%,1——6月份累计上涨3%。尤其是副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1.3%。其中,粮食价格上涨6.1%,油脂价格上涨27.6%,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上涨35.7%,精猪瘦肉价格上涨59.8%,鲜蛋价格上涨37.9%,水产品价格上涨5.2%,鲜菜价格上涨4.8%,鲜果价格下降16.2%,调味品价格上涨4.5%。专家预测全年CPI涨幅可能超过3%。 我们认为,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不波动是不正常的。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起主导作用的经济,价值规律首先是通过价格波动引导商品生产者的调节行为,随着商品生产者对经济实体活动的自然调节,社会生产活动必然会发生变化,而市场价格机制又会把这种变化再次转变为价格波动。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态势:供大于求,价格下跌,求大于供,价格就上涨,当然如果下半年CPI超过了3%,国家就会采取措施。 记:当价格波动过大,价格指数超过国家规定的幅度即3%时,国家会采取哪些措施? 曾:为了保持市场价格平稳,国家规定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超过了3%国家就要采取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规定,可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但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既要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又使价格涨幅控制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承受的范围内,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和重要商品储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政策和措施,为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中实行最低保护价格政策。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例如:当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八条规定,采取了“压土地,严信贷”等方式,使房价上涨过快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当猪肉价格涨幅过大时,像北京、武汉、重庆等大中城市都动用了猪肉储备,对猪肉价格起到了平抑作用。 记: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目前我县涉及到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主要有哪些? 曾:《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规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有: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如煤、电等;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如石油、食盐等;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如交通、供水、供电等;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如教育、医疗、环卫、有线电视等。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根据以上规定,我县范围内政府定价品种有:供电价格、小水电上网价格、自来水价格、农业灌溉用水价格、食盐销售价格、国家定购粮收购保护价格、烤烟收购价格、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城市公有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及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及有关收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及收视费标准,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垃圾清运及处理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防疫、计划生育等机构提供的部分卫生服务价格,邮政资费等部分事业性收费价格。 政府指导价格品种主要有:石油销售价格,汽车客运票价,民爆器材出厂、销售价格,化肥出厂价格,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列入中央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供水配套器具、表计安装、维修检验收费,用电设备安装维修、仪表校验收费,殡葬等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宾馆饭店代办服务费等。 以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只占4%,除乡镇区域内的自来水价格、垃圾清运及处理费、幼儿园(含学前班、保育院)保教费、短期培训班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宾馆饭店代办服务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外,其余均为市级以上物价部门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占96%,如粮、油、蔬菜、肉食、农药、农膜、建材、各类五金百货、副食、服装等商品的价格都由市场调节。 县级物价部门对市场调节价进行监督、监测,对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向政府及市以上物价部门反馈。当市场价格波动异常时,省政府、国务院方可采取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控制价格波动。 记:物价部门定价权限、依据是什么? 曾:定价权限是指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定价目录》、《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目录没有规定定价权限的任何部门无权对该商品或服务收费定价;即使有权定价的部门,也只能在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内定价,不能超越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记:对各类型价格如何进行管理? 曾:定价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定调价程序,谨慎决策,规范管理。一是坚持定、调价成本监审制度,没进行成本监审的不得调价;二是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监审证制度,并坚持每年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及时变更;三是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悬牌亮证收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于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则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物价部门无权干预,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措施来控制价格,稳定市场。依我县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建立价格调控基金。因此,物价部门所能做的只是搞好监控,及时预测、预警,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如:液化气价格的上涨,在经济发达地区,就是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补偿给经营者或消费者。 记:实行价格听证的品种有哪些,我县是如何进行操作的? 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规定,湖北省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燃气价格、城市公用交通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收视费。 就我县来说,主要有乡镇自来水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两种。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实行价格成本监审,了解成本变动情况,看是否需要调价。二是组织听证代表,召开听证会,听取代表意见。三是兼顾单位、消费者、周边县市水平,综合确定。 记:药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在哪一级?政府定价的药品有那些? 曾: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政府定价药品的定、调价权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市级只管少量的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目前,我省由国家和省两级定价的药品共1535个品种,约占临床用药总数的10%,其余约90%的药品价格是放开的。 记: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部门的职能有哪些? 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价格工作职能也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定价为主转为管理、服务为主,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对民众提供价格服务是新时期价格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我县价格主管部门来说,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定调价政策和收费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到位;依法对全县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推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垄断、欺诈和各种暴利行为;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分析,把握市场价格动态;对重要产商品进行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为上级价格决策提供依据;结合县情制定垃圾清运费标准、乡镇自来水价格、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幼教收费标准等,为社会提供价格咨询、评估、价格认证等服务。 记:针对当前价格上涨情况,物价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曾:针对当前价格上涨的实际,我们物价部门已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控制:一是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在下半年,在本级物价部门定调价范围内,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政策。二是已经组织专班,开始对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市场明码标价进行检查,打击违法行为。三是成立了价格监测中心,每周对市民关注的粮、油、蔬菜等消费品价格进行采集发布,为市民生活提供方便,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加强了调研,对市民反映的猪肉价格、蔬菜价格、商品房价格高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对成本进行了监审,为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办理物价方面的有关工作程序摘登调定价(费)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受理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收费);国家、省采取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时限定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收费)。2、申请调定价人在提出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书面申请时,应说明调定价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以下资料:①、定调价(收费)的项目、名称;②、生产经营成本及其变化情况;③、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成本分析资料;④、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资料;⑤、单位性质、人员、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体制等;⑥、定调价(收费)依据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等;⑦、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3、承办股室应按规定的权限,对申请事项、理由、依据等进行初步审查。属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不符合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条件的,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二、审核 1、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对调定价(收费)理由、依据和成本情况进行审核,对调定价格(收费)方案进行审查。2、重大、复杂的调定价项目需要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预审,并出具成本预审报告。3、拟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定调价方案,报局长办公会或局集体审价委员会实行集体审议。 三、听证 对制定或调整涉及价格决策听证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收费),按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 四、审批 按局长办公会和审价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拟稿行文,送办公室审稿后报领导签批。 五、公布 对调定价(费)后的正式批复,由物价局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规程 一、立案 1、价格监督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进行检查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承办人员依据检查情况对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填写《立案呈报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报领导审批立案。 二、检查 1、对确定立案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对收集的证据,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在资料上注明。2、根据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3、询问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或知情者,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并经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4、拟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审理 1、案件查证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定性和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尺度等进行集体审理。2、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实行集体审议。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价检局长组织审议,报局领导核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执行 1、经集体审议作出的审议决定,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重大案件需实施听证的,按听证程序办理。2、实施行政处罚前,先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手中,并在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享有规定期限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辩陈述、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予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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