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时限
45个工作日
四、行政许可项目收费标准
l、医疗机构分等级评审费500—1000元;
2、医疗机构登记费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疗机构150元/个。
3、执业许可证工本费30.00元,依据鄂价费字【2002】150号。
4、镜框费25.00元,竹价费字【1998]46号。
五、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受理、登记、审核、发放。
(一)受理
1.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材科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经费.设施、设备情况: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2、受理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符合上述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2)凡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由ⅹⅹⅹ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在申请书上签名。
3、岗位责任人:卫生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书面审查要求的,即时受理;
(3)申请材科不齐全或不符合书面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以文字形式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许可要求或不属于我局许可事项的,对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将申请材料整理,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于时限内转局医政股。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查标准: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2、岗位责任人:局医政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3、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定;
(2)提出审核意见,同意批准设置的,签署意见后转主要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然后交医政股处理;不同意批准的,签署意见和理由,作出书面答复,转局医政股处理。
时限:30个工作日。
4、主要领导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分管领导移送的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审定:
(2)提出审定意见。同意批准设置的,签署意见后转医政股,由医政股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批准设置的,与分管领导交换意见,签署意见及理由,转医政殷处理。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制作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制作标准:按统一标准制作填写。
2、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3、责任人的职责及工作要求:按医疗机构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填写。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发放
1、发放标准:按标准收取费用,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岗位责任人:竹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将书面材料及时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