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十五条)
二、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起点收费200元,5万元以下按投资额×0.8%收取;5万元--50万元按投资额×0.4%收取;5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0.1%收取。依据鄂价费字[1996】256号。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一)受理
1、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2)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3)设计图纸:地形囹、平面图.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4)卫生学专篇;
(5)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
2、受理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符合上述条件,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在评价报告上签署意见。
3、岗位责任人:卫生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及时将申报材料转局相关执法队。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审核标准: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评审.
2、岗位责任人:县卫生监督局及局领导。
3、经办监督员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
(2)对照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现场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局领导审定,并作出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时限;5个工作日。
4、局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书面材料及现场评审情况提出审定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转局执法队处理。
时限:2个工作日。
(三)通知
1、岗位责任人:局派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核决定书;
(2)将书面材料及时保管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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