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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2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上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个人从事以下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第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第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第四、不准从事经营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第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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