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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字体:
当前“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张明   凌…    政法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8

 

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是公安派出所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对“五种对象”的监管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五种对象”监管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是当前基层派出所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试结合我所实际,就基层派出所如何加强对“五种对象”的监管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我所五种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5年至20118月,我所共列管五种监管对象30人,现仍未到期的五种监管对象13人,其中缓刑罪犯12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1人。

一是从五种监管对象分类情况看,缓刑罪犯较多。30名监管对象中,缓刑罪犯有26名,占总数的86.67%;剥夺政治权利2名,占6.67%;假释、保外就医各1人,各占3.33%

二是从五种监管对象犯罪性质看,侵财型犯罪多。30名监管对象中,侵财型犯罪12人,占总数的40%,其中盗窃4人,诈骗、职务侵占各3人,挪用资金、故意损毁财物各1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7人,占总数的23.33%,其中交通肇事6,失火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6,其中故意杀人4,故意伤害、猥亵儿童各1人;妨害社会管理犯罪5人,占总数的16.67%,其中窝藏2人,打击报复证人、非法制造枪支、聚众斗殴各1人。

三是从五种监管对象表现情况看,重新犯罪率低。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平时表现看,五种监管对象大多数表现一般,没有新的违法违纪现象。但是,重新犯罪也偶有发生。如我辖区罗家坡村村民罗某2008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刑罚,20106月,他又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逮捕。

二、“五种对象”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认识不高,被动应付。随着警务制度的改革,由于警力、物力、财力有限,基层派出所更多地将有限的警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接处警、执法办案、矛盾纠纷的化解与排查、维稳等工作。在执法质量考评中,考评重点在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办理、接处警等内容,虽然“五种对象”监管也纳入了执法考评,但并没有纳入考评重点,考评时往往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加上基层民警对监改对象的监管认识不足,根据判决、裁定的内容及对象的现状,错误地认为这些人管不管问题不大,从主观上放弃严格管理,在监管档案上做文章,导致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甚至为应付检查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

(二)底数不清,漏管脱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大,一些外出务工者、经营者无固定住址,人户分离极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人在暂住地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管理措施,出现漏管问题;部分罪犯被缓****放后,怕被派出所列管,释放证明不送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于新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被逮捕后不注销户口,有一些人犯罪后,不及时给派出所送释放证明书,有的等到缓刑期满,才把释放证明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致使“五种对象”底数不清、漏管严重。如麻家渡镇柿树坪村村民吴某于2006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十堰市茅箭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的刑罚,贺某于20081222日因聚众斗殴罪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刑罚。判决后,吴、贺二人均没有按要求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常年在外打工,无固定住处和联系方式,民警无法找到其人,造成二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处于脱管、失控状态。

(三)监管不力,效果欠佳。从派出所层面看,一方面,对“五种对象”每月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未经过批准擅自外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派出所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理),该处罚的没处罚,该收监的不收监,导致罪犯对监管期间所应遵行的规定置若罔闻,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在严重损害法律威严的同时,人为造成了罪犯脱管、失控。另一方面,派出所对“五种对象”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无帮教小组、无监管帮教措施,脱管突出。从基层组织层面看,按照规定,罪犯居住地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有协助进行监管的责任,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基层组织和责任单位基本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加上有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罪犯,基层组织未及时改选,形成基层组织瘫痪的状态。如我镇有一个村村书记、主任、文书三人均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三人判刑后,原有职务保留,造成“罪犯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社会监督的缺乏,导致派出所“失聪失明”,不能及时有效掌握罪犯的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

(四)联动不够,缺乏合力。突出表现在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交付罪犯与执行脱节,如法院与公安联系不畅,罪犯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等判决结案后,法院有的未及时送达,有的进行了送达,但有时直接传递到派出所,有时传递到县级公安机关。在传递过程中,由于传递途径不畅、不及时,造成派出所无法在短时间内开展监管工作,要么“见人不见档”、要么“见档不见人”、要么“既不见人又不见档”。交付罪犯与执行脱节,交接环节出现漏洞,为监管对象漏管、脱管、失控提供了条件。此外,罪犯在被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后,原审判机关或审批机关对罪犯在监管理过程中社会表现好与坏、是否有违反规定行为等情况不重视,与执行机关联系脱节,监管工作形成不了合力。如辖区村民喻某200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刑罚,我所对喻某执行监管后,每季度均按要求将罪犯的考查报告邮寄给翼城县人民法院,并要求对方回执,然而每次发函后,均是有去无回。还有前面提到的吴、贺二人,我所多次发函向审判机关通报二人脱管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均“石沉大海”。审判机关对罪犯审判后就完事,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监管,一定程序影响了公安机关监管职能的履行。

三、加强“五种对象”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基层公安机关要提高对“五种对象”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考核、沟通和协作,以强化对“五种对象”的监管。一是建立健全考核考评机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重在平时的方式,加大对派出所“五种对象”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在年终执法质量考评中,要将此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评,加大扣分力度,以引起各基层派出所对“五种对象”监管工作的重视。二是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各派出所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派出所及民警日常考评内容,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以增强和激发监管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自觉加强本责任区五种监管对象的管理,做到去向明,思想状况清,监管常态化;对于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监外罪犯漏管、脱管、失控或重新犯罪的,在取消其评先晋优资格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要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发出信函的方式,加强与审判机关、决定机关、执行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监管对象的执行情况,通报工作,提出问题,协调关系,增强配合和监督,督促落实,杜绝信息不畅、各自为政的弊端,形成监管合力。要畅通法律文书传递、送达渠道,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法律文书及时、全面地送达罪犯监外执行地基层派出所,保证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无缝对接,减少脱管失控。

(二)完善措施,强化监管。一是加强业务培训。针对部分民警存在的对监管对象管理业务知识不足、基本概念不清、对内部操作规定缺乏了解的实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定期组织基层民警进行监管业务培训,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等专业人士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民警监管意识,明确自己工作职责,知晓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二是掌握基本情况。一方面要主动联系司法部门和检察机关,对“五种对象”进行清理登记和汇总。另一方面,各派出所要积极借助“三实”信息采集、“四进四访”等有利时机,进村入户到单位进行走访,对监管对象进行逐人见面,全面采集“五种对象”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作案规律及特点、违法犯罪经历、主要交往人员、管理状况等方面信息,并逐人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工作对象登记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落实管控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及要求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建档立案,成立帮教小组及监督小组,按要求每月对其进行考核监管,切实做到“三个必须”,即:民警每月必须对监管对象考核一次,必须找监管对象谈话一次,必须找监管对象活动区域内的干部、群众座谈一次。四是加大违规处罚。对监管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该收监的收监、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绝不姑息,通过教育、处罚,使其端正态度,主动接受监管和改造五是加强社会监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五种对象”监管工作作为长效机制提上议事日程,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直接考核到各村、各责任单位,通过严格奖惩,努力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村)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六是强化法制教育。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感化监管人员,促其思想上觉悟,增强其遵纪守法自觉性,防止重新犯罪。

(三)完善担保,促进改造。要创新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或保证金制度,针对有些监外罪犯出监后,不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管理监督,随意出走,脱管失控,甚至流窜外地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问题的实际,有必要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或保证金制度。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在办理出狱手续时,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出狱时将判决书及监狱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保证书和保证金一并送达监外执行地派出所,使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到服刑地派出所报到。监外执行罪犯违法乱纪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处理,被保证人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在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依法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处以一定制裁措施。通过实行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制,促使监外罪犯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既可以缓解警力紧张,又可以让监外罪犯慑于亲属家庭利害关系,不敢随意违规违法,增强守法改造自制力。

(四)完善立法,规范执行。由于我国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方面法律责任不明确,对监外执行罪犯在什么情况下应收监执行,负责交付、监督、考察的民警不履行职责如何追责等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使执行机关不能引起对“五种对象”监管工作的足够重视,甚至出现监督考察工作流于形式、疲于应付等现象,导致监督不到位,使个别罪犯又重新犯罪。法律针对这些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部专门对监外执行罪犯如何执行、考察、监督、追责的法规,便于执行机关监管有章可循,也为监外执行罪犯规范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作者系竹山县公安局麻家渡派出所所长、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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